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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 |
修正後 |
預借現金密碼函 |
信用卡核卡後七日內,本行將主動寄發預借現金密碼函予持卡人。 |
1.持卡人可於信用卡申請書上勾選是否同意本行寄發預借現金密碼函,若未勾選者,將視為正、附卡申請人獲核發之信用卡即有預借現金功能,且本行將於核卡後主動寄發預借現金密碼函至正卡持卡人留存之地址予持卡人。
2.恕目前本行系統尚無法提供持卡人透過自動化服務設備辦理變更預借現金密碼之功能。日後更新完成時,將另行以書面通知。(95年4月1日起) |
最低應繳金額 |
2% |
10%(95年4月1日起) |
循環利息 |
持卡人得選擇使用循環利息方式繳款(即未全額支付消費款項),僅需繳付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惟款項不得低於新台幣1,000元整)以上或等額款項予本行,其餘部份得計付循環利息而延後付款,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各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餘額以年息19.929%(日息0.0546%)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
1.持卡人得選擇使用循環利息方式…以年利率11.99%~19.929%(日利率0.0328%~0.0546%)計息,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2.使用匯豐銀行信用卡至少12個月後,如符合本行所定之優惠利率條件 (如:所有繳款紀錄良好、無其他不良債信紀錄及帳單金額或刷卡次數達一定標準等條件),即有機會享有年利率11.99%~19.929%之優惠循環信用利率。實際適用之優惠循環信用利率及優惠期間,本行將另行公告並書面通知適用之持卡人。(95年4月1日起) |
信用卡附卡申請人權益 |
1.附卡申請人之信用卡及帳單寄送地址,同正卡申請人之寄送地址。
2.信用卡正、附卡申請人,同意信用卡正、附卡申請人間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
1.附卡申請人…。
2.信用卡正、附卡申請人同意就各別使用貴行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95年4月1日起) |
持卡人辦理信用卡分期付款交易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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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分期付款交易係由本行一次墊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並由持卡人分期繳付消費帳款予本行。
2.本行並未介入商品之交付/服務之提供、商品瑕疵、品質保證商品售後服務等買賣之實體關係,相關商品退貨或服務取消之退款事宜,持卡人應先洽特約商店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得要求本行就該筆交易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三條,以「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辦理,不得以此作為向本行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
3.持卡人進行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交易,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向特約商店解除買賣契約。(95年4月1日起) |
臨櫃繳款銀行變動通知 |
原臨櫃代收銀行:
台灣企銀/土地銀行/台灣銀行/中華銀行/郵局 |
變動後臨櫃代收銀行:
土地銀行/台灣銀行/中華銀行/郵局(95年4月1日起) |
自動櫃員機轉帳/繳款功能 |
可使用具有轉帳功能之金融卡,在全省具有跨行轉帳功能的銀行自動櫃員機(ATM)依轉帳指示輸入銀行代號、帳號及欲繳金額,即完成轉帳繳款手續。在完成轉帳後的交易明細單會預扣手續費,但本行將於次月帳單退還手續費新台幣17元(每月以一次為限)。 |
使用本行之自動櫃員機(ATM)繳費將不受非約定轉帳單日限額新台幣三萬元之限制。
可使用具有跨行轉帳功能之金融卡…退還手續費新台幣17元(每月以一次為限,且僅限「轉帳」功能)。(即日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