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信用卡使用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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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卡人若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本行事先通知或催告後,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8.對本行(包括總行及分行)其他債務延不償還,或其他債務有延遲繳納本金或利息者。 |
二、持卡人若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本行事先通知或催告後,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8.持卡人對本行或其他金融及發卡機構(包括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債務有遲延繳納本金或利息,或有延滯不償還者。
10.有事實足致本行調降持卡人信用評估之虞,或持卡人償債能力減弱之虞者,包括(但不限於)持卡人於台灣地區金融機構之總負債金額(包括已申貸之金額、已獲核准或動支之信用額度)超過申請當時之年收入,或持卡人於台灣地區金融機構之總負債金額(包括已申貸之金額、已獲核准或動支之信用額度)已顯著超過申請信用卡當時總負債金額,或持卡人於台灣地區金融機構無擔保之總負債金額(包括已申貸之金額、已獲核准或動支之信用額度)已顯著超過申請信用卡當時無擔保之總負債金額。(95年4月1日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