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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
紅利點數真好康?小心被剝兩層皮!
消費者當冤大頭 還要損失稅金

記者  陳慧楨  報導   2007/03/22  
辦卡送紅利點數,小心有但書!(圖/卡優新聞網)

  近年來,銀行業者常常舉辦推薦辦卡,紅利積點加碼送的活動,介紹親友辦卡,可獲得一定點數的紅利,吸引不少消費者紛紛申請。但其中關於紅利積點的稅務問題,卻被卡友忽略,等到年底收到扣繳憑單時,才驚覺原來當初拿到的紅利積點,居然需要課稅!

 

  紅利積點終身有效的發卡銀行,目前所剩不多,大多數銀行有效年限為兩年或三年。而其中聯邦銀行與台北富邦銀已正式公告,分別於41日與51日起,調整信用卡紅利積點年限,從終身有效縮短為兩年。更需要注意的是,各家銀行對於紅利積點的使用期限,以及兌換上的計算方式不同,在每月帳單上雖然會註明期限,卡友還是要多加注意,避免發生紅利過期的狀況。

 

  至於,以推薦辦卡贈送紅利積點,主要是因為以往有辦卡禮,銀行以有價贈品吸引民眾申辦信用卡,像是中國信託送趴趴熊、誠泰銀行送凱蒂貓等,都引發民眾搶辦。現在,則因金管會嚴格規範,因此,送辦卡禮的現象已經消失。

 

  但是,取而代之的卻是變相的推薦辦卡贈紅利,卡友可以再以紅利兌換商品,結果是換湯不換藥,銀行照樣衝出發卡業績。然而,消費者卻在年底接獲扣繳憑單,表示需要繳稅,常搞得消費者一頭霧水。

 

  消基會郭尚義委員就表示,關於紅利積點的年限,依照民法一二六條規定為五年,一般銀行則多為二或三年,明顯不符合規定。而紅利課稅的問題,則是牽涉到贈與或介紹的分別。

 

  郭尚義進一步解釋,紅利積點屬於贈與稅,那麼課稅對象應為銀行本身(贈與者);但如屬介紹(仲介)費用,則紅利屬消費者所得,課稅對象當然就是消費者本身。然而,銀行將此點數歸類為仲介性質,屬其他所得部分,則會列為消費者的所得稅。郭尚義則認為,銀行應以誠信原則,主動告知消費者紅利積點或贈品,須要繳納所得稅。

 

  紅利積點有效年限是否民法規定,需要金管會進一步解釋與規範。但是,若是民眾獲贈紅利後,卻因超過年限而消失,不但沒有拿到紅利的好處,還損失了稅金,真是應了賠了夫人又折兵。

【2007/03/22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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