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乃天經地義。然而,高額卡債不只是金融問題,更是嚴重的社會問題,目前推估全台卡奴約有70萬人之多。警方的調查統計,每個月至少有40名以上的卡奴,因卡債而走上絕路,卡債逼死人的案件幾乎天天在全台上演。
立委徐中雄曾經表示,約有四分之三強的卡奴是為了解決燃眉之急或走投無路了,才會利用銀行浮濫授信制度,選擇向銀行借貸,卻無力償還,淪為卡奴。對於部分銀行浮濫發卡在先,基於自身利益又於雨天收傘,甚至以暴力、不法行為對欠債者施予恐嚇、催討,對持卡人形同「始亂終棄」之行為。
日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龔照勝表示,目前卡債協商詢問約有1萬4,000多件,進入協商者,有8,773件,協商成功者,有7,041件,協商成功比例約8成;然而,據了解,目前大多數卡奴並不合乎銀行公會的消費金融債務協商機制所訂的條件,而即便協商的請求被接受,卡奴也會被要求至少應清償本金,此種偏向考量銀行債權人的利益的條件設計,無法為大多數的卡奴足解套。
為了使卡債協商平台功能常設化,銀行公會計畫今年五月設立常設性「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委員會」。然而,該委員會若仍偏向銀行業者,只能由銀行公會成員擔任與會代表,對金融消費者並無公平正義可言。故消基會建議,上述協商委員會,應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與與有公信力的消費者保護團體暨銀行界代表共同組成,以召公信。該會亦強調須同步推動下列配套措施或法案,以真正完備債務協商制度,健全我國金融體制:
一、擴大協商機制之範圍。
二、應適度限制銀行利差。
三、訂定信用卡循環信用之差別利率。
四、原則上消費金融債權不應賣斷,但金融機構若擬賣之前,債權金融機構應通知債務人並告知擬賣斷之「條件」,債務人得於限定合理期間之內回覆是否願以「同一條件」優先「和解協議清償」。
五、參考美國全國消費者信用基金會(National Foundation for Consumer Credit,簡稱NFCC)建立社區理債、財務規劃等教育訓練機構。
《民法》債編增訂「信用卡消費專章」,按照銀行業的平均的存放款利率,訂一個信用卡與消費金融的浮動利率模式;修正《民法》繼承篇,將概括繼承改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增訂《破產法》之「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章,及訂定《公平債務催收法》。上述修、訂法應儘速於立法院本會期通過。
教育部等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協同治安機關及金管會嚴禁與追訴不法與不正當之催收行為進入校園或存在學校周邊。
八、國防部應協同憲、警等治安機關及金管會嚴禁與追訴不法與不正當之催收行為進入軍中或存在營區周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