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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銀行法修正案通過 房貸信貸免連帶保證人
在擔保不足額時 仍可徵提一般保證人

記者  張家嘯  報導   2011/10/25  
未來辦房貸信貸不須找連帶保證人(圖/卡優新聞網)

  未來民眾向銀行辦理房貸、信貸等業務,將不需再提供「連帶保證人」!立法院今(25)天三讀通過「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求銀行辦理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可望減少「保」人變「呆」人的爭議。

 

  金管會則是於晚間補充表示,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雖然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但在擔保不足額時,仍可徵提一般保證人,可是必須以強化信用條件為目的。

 

  立法院院會今天修正通過銀行法部分條文,未來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以免民眾幫人作保卻遭銀行討債;但一般保證人並不受限制。

 

  另外,銀行對於貸款求償時,應該先向借款人,若有不足才可以向保證人求償,保證人若有數人,應向各保證人平均求償;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保證契約的有效期間,自保證契約成立日起不得超過15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受限制。

 

  金管會說明,此案修正後,對未來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將有重大改變,包括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再使用連帶保證人制度,不論是否有足額擔保,均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而在保證人制度的限縮方面,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也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銀行徵提一般保證人,限於對授信條件不足的補強,或借款人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主動向銀行提供保證人的情形。

 

  對保證人求償方式的改變,金管會說明,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求償,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就不在此限。

 

  金管會也解釋,一般保證制度對於借款人取得信用有一定功能,是以立法上對於不足額擔保,及強化借款人信用取得貸款情形,所以仍容許利用一般保證制度。

 

  金管會指出,立法通過後,銀行的營業模式將有所調整,對於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未來不能再依賴連帶保證制度,而是應強化對借款人授信條件評估。

【2011/10/25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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