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騷擾的案例層出不窮,近來台北市政府接獲8件申訴案,並在11月16日召開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議,審定性別歧視成立計有4件,其中又以雇主未盡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為大宗,分別處以新台幣10萬至25萬元不等的罰鍰。
某大建設公司,員工於歐洲出差期間遭遇性騷擾,但基層主管卻以未親眼所見,沒有對員工給予必要協助,僅回國向高階主管報告後,事件就無疾而終,直到勞工局召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時,員工再次揭露性騷擾情事,公司仍未依法積極調查處理,反而還以員工出國考察後離職造成損失,記1支大過並扣薪來懲處,卻不顧及該名員工真正的離職原因。
經台北市勞工局查察後發現,該建設公司工作規則、勞動契約,並無規範勞工出國後須再服務一定期間的規定,而且雇主對於性騷擾情事置之不理,經台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認定,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及第36條之規定,重罰25萬元罰鍰。
另一家未善盡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的事業單位是補習班,其員工於6月下旬,向補習班主任反應遭遇老師性騷擾情事,但補習班卻遲未處理,直至8月份安排課程卻又讓該名員工與性騷擾行為人一組,在員工強烈要求下才召開會議討論。
而從會議錄音顯示,補習班代表一直強調性騷擾情事為當事人雙方私事,顯然不認為雇主有處理之責,且過程中諸多不相干人員進出,完全不顧員工隱私,該案件也被認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處以10萬元罰鍰。
台北市勞工局局長陳業鑫表示,不論事業單位經營規模,皆應有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義務,不應以未親眼所見或是暫時無確切證據為由,片面認定無性騷擾情事而拒絕處理。即便事後認定非屬故意、單次性的性騷擾行為,雇主也皆可藉此機會加強員工教育,對於他人身體界線的尊重,是性別友善職場概念,而非消極處理毫無作為,企業雇主或勞工應以積極的態度,拒絕職場性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