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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
自備環保杯有優惠 10%店家未貼標示告知
促銷不可排除優惠 黑面蔡稱員工疏失

記者  郭幸宜  報導   2012/02/10  
飲料業者應張貼環保杯優惠公告(圖/卡優新聞網)

  環保署從去(100)51日開始實施「飲料杯回收實施獎勵辦法」,要求業者提供「現金回饋」、「集點換購」和「飲料加量」等優惠方式,鼓勵民眾自備飲料杯。不過消基會調查發現,至今仍有10%門市未標示回收獎勵公告,更有三個品牌業者沒有提供自備飲料杯的優惠,民眾權益恐因此受損。

 

  為了解業者是否落實相關法令規範,消基會針對全台各地的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者共47個品牌、109家門市抽樣調查。結果發現,共有16家門市未在店門口標示「回收獎勵公告」,占整體比例達10%

 

  其中,紅景天台北南京店、高雄牛乳大王九如店和文化店、黑面蔡台北忠孝店及南五店,不僅未依規定張貼公告,更沒有任何關於自備環保杯的相關優惠,明顯違反規定。此外,部分業者像是「吳家紅茶冰高雄五廟店」、「紅太陽高雄義華店」、「英國藍高雄漢神店」,以及「傻瓜冰茶高雄文化店」更直接表態拒絕消基會抽查。

 

  消基會秘書長陳智義表示,依據《廢棄物清理法》未張貼回收獎勵公告的業者,最高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若經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則將按日連續處罰,直到改善為止,除了呼籲店家儘快配合法令規定,更要求環保署應加強監督管理。

 

  陳智義進一步補充,部分門市雖然有提供環保杯折扣,但卻僅以口頭告知,並未張貼文宣海報提醒消費者,倘若在消費者不知情或店員疏忽下,消費者應得的優惠好康恐將消失。

 

  有些業者會以「降價促銷」或「集點」等活動為由,表明不提供環保杯優惠,同樣造成自備杯子的消費者權益受損。陳智義強調,若業者以促銷為名,而將使用環保杯消費者排除在外,同樣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規定,也會吃上罰單。

 

  環保署表示,消費者只要自備杯子購買飲料,不論金額多寡,業者都應給予相關折扣優惠。若優惠方式採「買一送一」,因消費者實際僅支付一杯飲料的費用,所以只給一杯的折扣則屬合理。

 

  遭點名的黑面蔡則強調,公司均按環保署規定於各分店張貼相關優惠措施,並給予自備環保杯的消費者「集點換飲料」的好康。對於消基會的調查結果,應是新進員工不清楚規定所造成,未來將加強員工教育訓練,確保服務品質與顧客權益。

【2012/02/10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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