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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
新行動通信契約出爐 下修斷訊減收費門檻
上網涵蓋範圍全揭露 試用上網證號限一次

記者  林惠琴  報導   2012/02/17  
消保處公布行動網路服務規範(圖/卡優新聞網)

  行動上網爭議層出不窮,電信業原本所採用的舊版「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範本」,並未能涵蓋目前的加值服務內容,因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重新研擬相關規範,訂出「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增修多項與消費者權益相關的內容,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討論通過,於今(17)日正式發布。

 

  行動上網「龜速」早已不是新鮮事,但令消費者苦惱的是,無從得知各地連線訊號的強弱值。根據新版契約範本,電信公司應提供行動上網室外涵蓋的相關資訊,如發生變更,官網須同步更新,以網頁公告內容為準。同時消費者可申請行動上網試用服務,最長以7(168小時)為限,單一證號限用1次。

 

  不過日前消基會大爆電信業的行動上網試用服務出現繳保證金、自動綁約等不合理現象。對此,電信業者指出,行動上網含SIM卡與網路卡的成本,因此酌收保證金,只要繳回相關設備,可全額退還;綁約方面,中華電信7天網卡自動失效,台灣大哥大與遠傳電信則會事先告知「如無主動通報,視同續約」。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新版契約範本縮短電信業者暫停通訊的級距,提高抵免電信租費比例。舉例來說,以往斷訊12小時以上,當月月租費可減收5%,但新規定將門檻下修,只要斷訊逾2小時,當月月租費即減收5%或必須提供等值的簡訊則數或通話時數等補償;無訊號超過72小時,當月月租費就須全免。

 

  另外,倘若消費者以特定優惠方案申辦行動通訊或上網服務,但在合約期滿前解約,電信業者計算補貼款或違約金時,必須以契約約定的總金額與綁約期限作為基準,扣除「消費者使用期間(以「月」為單位)/綁約期間」的比例金額,再依照剩餘的金額請求消費者給付。

 

  此外,同步增加行動電話撥打國際電話時,消費者可指定或撥號選接電信業者的國際網路通信服務;用戶轉換電信公司,仍可保留原電話號碼,原電信公司不得拒絕;用戶識別卡1年內非可歸責於消費者的原音損壞或領用逾5年,均可持原卡向電信業者免費換卡等相關規定。

 

延伸閱讀:

行動上網試用非福利 7天後自動變月租費

電信業者暫停通訊抵免租費比例,如下表:

【2012/02/17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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