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遊聯名卡的四家發卡銀行,已經展開卡友客戶關係的經營,針對失卡的補償方案,祭出「免收掛失手續費」,以及「免收餘額轉置手續費」等優惠。然而,悠遊聯名具有信用卡的功能。因此,遺失卡片就不可等閒視之,必須進行信用卡掛失的程序。
翻開財政部、銀行公會常用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在法律上屬於民法中的「委任契約」,持卡人為委任人,發卡銀行則為受任人,所委任的事務為信用卡的應付帳款清償。而在契約中,持卡人需負完善保護責任。
在實務處理上,如果在信用卡掛失二十四小時前遭盜刷,損失由持卡人負擔。而二十四小時後,由發卡銀行負擔。至於發卡銀行通知特約商店前的損失,也是由持卡人負擔。另外持卡人也需負擔掛失手續費用,以三千元或五千元為上限。
這樣的條文,對於持卡人來說,非常不公平。律師莊秀銘就表示,這是因為定型化契約中,具有所謂「帝王條款」的特性。因為目前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是由銀行公會報請財政部,而後公告實行。
契約中第六條明文規定:「…持卡人之信用卡屬於貴行之財產,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信用卡…」。規範所有持卡人,必須盡良善保管的義務。所以卡片遺失後,對於持卡人而言相當不利。
如果真的發生盜刷後,民眾想藉此提出民事訴訟,不支付信用卡款的話,成功機率可能非常低。因為如果銀行依照規定時限,辦妥掛失手續,並告知特約商店卡片停用,那銀行就已經盡到法律上的義務。
民眾如果轉而攻擊定型化契約不當時,成功率就更低。因為這份契約,現在除了報請財政部以外,大多數銀行還會報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審理,而後公布,已善盡行政督導原則。
而條文中的規定,除非有「顯見不公平」之處,法院才有可能判民眾勝訴。因此,民眾想要透過民事訴訟,打贏銀行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極為困難。為了避免發生不必要糾紛,最好的方法,還是好好保管你手上的悠遊聯名卡,或是在開卡前,仔細閱讀所有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