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上網龜速爭議層出不窮,為了拉攏客戶,中華電信光世代50M搬出「下載DVD僅12分鐘」的廣告,力求重塑形象、扳回一成。但事實上,經公平會調查發現,中華電信以最高線路速率作為廣告依據,與實際速度「兜不攏」,明顯違反《公平交易法》,因此重罰新台幣500萬元,創下電信業廣告不實罰鍰之最。
日前中華電信光世代50M的廣告內容,打出「下載DVD僅12分鐘」、「HiNet光世代50M,下載DVD只要12分鐘!速度超快…」、「HiNet光世代50M有多快?下載1部DVD(4.7G)10M要花1個小時,50M只要12分鐘…」等用語,營造採用光世代50M下載DVD檔案,只須花費12分鐘的印象。
不過公平會調查發現,中華電信在光世代50M廣告內容中,所宣稱的「50M」、「50M/5M」,係指最高可提供的線路速率,而非代表用戶實際使用的速度,申辦用戶實測下載資料的速率,僅部分可以達到「34.9~50M」、「26.59~50M」,換句話說,廣告標榜的商品與消費者實際享受的服務存有落差。
公平會指出,上網速度是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的重要因素,而中華電信在廣告中,以接近最高線路速率的數值作為資料傳輸速率假設,打出「下載DVD檔案僅12分鐘」的結論,可能誤導申辦用戶對於實際網速與下載時間的認知,明顯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的規定,因此重罰新台幣500萬元。
對此,中華電信表示,公平會開罰的依據是最低線路速率,但實測網速最高確實是50M,並無不實,經內部商討後,不排除提出申訴。
另外,申辦中華電信光世代50M的部分消費者表示,原本因好奇心使然而試用50M,結果下載跟上傳速率均感到滿意,只是認為這麼大的頻寬似乎有些浪費。
事實上,這不是中華電信光世代廣告首次出包,民國99年3月中華電信在「寬頻接取網路比較」廣告中,宣稱「光世代網路」為「光纖網路」。然而當時NCC強調「光世代網路」未全面提供光纖到戶,部分仍採用非光纖連線,因此當時公平會依照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規定,開罰新台幣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