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核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修正案,第三階段新增開放部分業別,包括製造業115項、服務業23項及公共建設23項,並修正部分已開放陸資投資製造業項目的限制條件。法規生效後,因後續行政程序尚須作業時間,所以預定3月底前可以生效。
製造業部分,這次新增開放115項,若加計以往開放的89項,目前已開放204項,開放幅度達97%。第3階段開放陸資來臺投資製造業的項目,有33項分別依據產業發展規模及其因應能力,訂定不同的限制條件。
限投資現有事業且持股比率不得超過50%的包括:食品製造業(17項)、非酒精飲料製造業、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5項)、化學製品製造業、原料藥藥品製造業(非屬中藥原料製造者)、生物藥品製造業、鋼鐵冶煉業、金屬手工具製造業、螺絲螺帽及鉚釘製造業、機車製造業、機車零件製造業等31項。
限制不得具有控制能力,並應提出產業合作策略經專案審查的部分,新增開放發光二極體製造業、太陽能電池製造業等2項,投資前述事業不得具控制能力,且須由專案小組審查產業合作策略。陸資投資人於專案審查時應承諾陸資股東不得擔任或指派其所投資事業之經理人、擔任董事之人數不得超過其他股東擔任之總人數,以及不得於股東大會前徵求委託書等限制條件。
服務業部分,新增開放23項,加計以往開放的138項,已開放161項,開放幅度達51%;開放項目,主要以經濟部主管及與公共建設相關的服務業為主,包括:大眾捷運運輸系統業、其他陸上運輸輔助業、創業投資公司、廣告業、未分類其他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其他機器設備租賃業、其他機器設備租賃業、汽車維修業等,因業別特性訂有不同限制條件,其餘15項則無限制條件。
在公共建設部分,新增開放23項,若加計以往開放的20項,公共建設(非承攬)共計開放43項,開放幅度達51%。其中,公路,限國道服務區、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福利設施等,共計有14項附帶限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