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向銀行申請擔保貸款時,常因不熟相關規定,以及行員未詳細解說的情況下,債務保證人糊里糊塗的簽下「最高限額抵押權」申請書。以目前金融機構的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書來看,其「擔保債權種類範圍」涵蓋借款、透支、貼現、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和信用卡契約…等林林總總多達數十種,這也讓「最高限額抵押權」糾紛時有所聞。
金融機構所提供的擔保貸款部分,通常可區分成「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兩種。其中「普通抵押權」所擔保的是現在已發生之特定債權,當債務人清償完借貸的債務後,提供擔保物的連帶保證人即可取回擔保品;「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則是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不特定債權。
以阿惠的例子來看,阿惠為了讓兄長能夠順利向銀行申貸創業,特別將名下房子做為借貸擔保品抵押,並簽署成為哥哥的債務保證人。原本以為只要哥哥清償完貸款金額後,就能順利取得「清償證明」,順利拿回房子。
未料卻發現,哥哥因在外替他人做保負債,且積欠數十萬卡債未還,因此銀行要求必須在償還完卡費和信貸債務後,才同意塗銷抵押權。也就是說,阿惠簽下「最高限額抵押權」後,哥哥所積欠的高額卡債與做保衍生的債務,都屬於阿惠擔保的範圍。
對此,行政院消保處消保官黃建隆提醒,提供不動產替自已或幫他人擔保債務時,應充分瞭解「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分別。而金融機構也必須充分說明各種抵押權擔保債務之範圍、抵押權設定方式,以及可能產生的風險負擔與其他約定事項內容,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黃建隆進一步指出,部分銀行甚至會以「公司內規」為由,要求申貸人立即勾選「最高限額抵押」與各種抵押項目,讓民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擴大擔保範圍,導致日後產生無法塗銷抵押權的爭議。
黃建隆強調,消費者向銀行申請貸款前,應審慎選擇所設定抵押權類型,並仔細詳讀合約的各項條款,切勿在銀行要求下,貿然勾選不必要擔保債務範圍,避免個人權益受損,無端招惹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