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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
信用卡帳款追繳兩年為限 逾期民眾可不繳
業者出錯在先 帳款應列入業者盈虧

記者  吳陳錦  報導   2007/04/27  
超過兩年的追繳期,卡友可以不繳(圖/卡優新聞網)

  日前出現一則報導,一名消費者收到四月份的第一銀行信用卡帳單時,發現有一筆11年前的機場停車費。消費者反映後,一銀坦承疏失,並表示消費者可以不繳。但即使銀行催繳,站在法律面上,消費者確實可以不繳。

 

  律師莊秀銘表示,根據民法第127條第1款規定,「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請求權,因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信用卡款是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消費後的銀行代墊款,銀行之後再以簽帳單的方式,向持卡人收取款項。所以這些款項,符合本條民法規範,因此民眾可以不繳。

 

  莊秀銘特別指出,在這個過程中,不論是特約商店向銀行請款的時限,以及銀行向消費者的時限,都是以民法所規範的兩年為限。也就是說,如果特約商店過了兩年後,才以簽帳單向銀行請款,銀行不用支付這筆款項。相同的,銀行過了兩年的時限,向民眾追繳信用卡消費款,一樣不合法。

 

  其實在桃園的星橋影城,也出現類似的狀況,但卻是特約商店錯過請款期限。業者發現有4277筆以信用卡消費的資料,約327萬元,兩年多來,一直沒有請款。因此緊急寄出簽帳單,向持卡人請款。

 

  影城表示,是因為外包的會計師擺烏龍,電腦故障,所以才會緊急補破網。因此持卡人收到帳單後,反應也非常激烈,引起網路上熱烈討論。

 

  在桃園星橋影城消費的持卡人,依照上述民法的規定,只要確認這筆帳款是兩年以上(簽帳日起算)的帳款,就可以不用支付。因為這些帳款,是特約商店錯過請求時限,銀行不應該受理。業者出錯在先,帳款本應列入業者盈虧,雖然銀行最後不顧商譽,將帳款列入帳單,但消費者仍可依法,不繳納這筆款項。

【2007/04/27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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