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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違反勞基法項目 工作超時過勞第一
逐日記載出勤留一年 罰款提高到30萬元

記者  段楚禎  報導   2012/05/08  
勞工超時工作是遭裁罰案件中第一位(圖/卡優新聞網)

  五一勞動節才剛過,辛苦的勞工們是放假、還是額外支薪呢?根據勞基法,勞動節日、紀念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如經勞工同意出勤,應於該日加倍給付工資。而對於勞資關係中,長期處於弱勢的勞工來說,超時工作依舊是避免不了的問題。

 

  台北市勞工局統計民國98年至民國100年裁罰案件中,常見違反勞動基準法的前五名依序為,第一名,使勞工超時工作345件;第二名,未給勞工特別休假、法定休假日及例假日有312件;第三名,未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況,並保存1年的有296件;第四名,積欠工資有288件;第五名,未給付加班費149件。

 

  台北市勞工局局長陳業鑫指出,事業單位常因為忽略勞基法中的規範條文而受罰,其中又以超時工作的違法情形居於首位,顯見勞工超時工作的問題仍然層出不窮,因此勞工「過勞」現象,將是勞工局的稽查重點。

 

  勞動基準法明確規定,勞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連同加班不能超過12小時,1個月加班總時數也不能超過46小時。而雇主排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作為例假日,且該日不得要求勞工出勤。

 

  此外,勞工工作年資滿一定年限,雇主應該給予特別休假;勞基法亦規定雇主必須備置「勞工名卡」、「薪資清冊」及「出勤紀錄」,其中勞工名卡及薪資清冊須保存5年,出勤紀錄保存1年。

 

  台北市勞工局勞動基準科科長梁蒼淇表示,勞動基準法罰則於1007月份起,已從原本的6千元至6萬元,大幅提高至2萬元到30萬元,並得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自10011月至今,勞工局已累計公布80家事業單位名稱,其中不乏大型事業單位與知名百貨業者。

 

  勞工局呼籲,雇主應確實遵守工時及休假的規範,為加強勞工朋友及事業單位對勞工法令的了解,勞工局每年舉辦勞動基準法相關宣導活動,勞工朋友及事業單位皆可報名參加。

【2012/05/08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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