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壽業務員劉興隆,夥同新竹第一營業部經理張新弼(通緝中),以優惠儲蓄保險商品為餌,詐騙大量老榮民、退休公務員的保費。兩年內總計獲利近五千萬元。案發後,劉興隆將罪責全部推給在逃的張新弼,但台北地方法院仍以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罪,重判劉興隆四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中指出,幸福人壽在2002年三月、六月間,與中華民國退伍軍人協會,簽訂協議,共同推出優惠儲蓄保險,提供會員、眷屬投保。而幸福人壽還指定,由張新弼擔任服務與聯繫窗口。張新弼見有機可乘,夥同劉興隆,共同偽造印製保險契約的封面、封套。並參加新竹地區老榮民聚會,藉以招攬保險。
兩人謊稱投保商品利息高,且可以全額領回,使得不少老榮民、退休公務員受騙。兩人還偽造收費收據、送金單、保單、保險契約書,並將保費匯入張新弼所設的另一家公司私人帳戶中。最後以幸福人壽的名義,匯款給被害人,佯稱支付保單利息,讓大批被害人短時間內沒有發現。
直到兩年後,一名要保人前往幸福人壽,領取保單第二週年的生存金,全案才因此爆發。經過保險公司估算,總計詐騙金額達四千九百二十四萬八千多元。刑事局循著資金流向,最後查到張新弼與劉興隆兩人在背後搞鬼,因此將劉興隆逮捕到案。
劉興隆到案後,辯稱全不知情。並表示,招攬保險的行為,都是由張新弼所指示。另外保費也都是匯入張新弼的帳戶中,與他無關。
但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合議庭法官認為,壽險公司招攬客戶,要在完成投保程序後,才可以計算業務獎金。而完成投保程序中,必須填具大量保險公司文書,並非一人能獨力完成。因此認定劉興隆與張新弼為共同正犯,最後依照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罪,將劉興隆重判有期徒刑四年。至於張新弼,仍發佈通緝追查。全案還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