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價高漲,加油卡的好康相形之下越來越多,因此有許多銀行,都推出新的加油卡,提供更多好康。由於部分加油卡,持卡人不需要簽名,因此出現一批民眾,持朋友的加油卡,到加油站A好康。不過這樣的話,可能觸及部分法令,民眾不可不知。
曾任消基會秘書長的律師黃怡騰指出,持用他人信用卡,已經觸及刑法中的「偽造文書」,以及「詐欺」罪嫌。因為偽造他人簽名,以致特約商店店員出現錯誤,交付財物;就是冒用者以詐術,詐取財物,犯案型態明確。至少得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至於免簽名的信用卡,雖然不用偽造簽名,表面上好像沒有「偽造文書」的刑責。但是黃怡騰強調,店員刷卡時,電腦上仍會顯示出持卡人姓名,因此在法律上認定這種信用卡為「電子文書」,所以仍有「偽造文書」的刑責存在。另外詐取加油站好康,一樣也涉犯「詐欺」罪嫌。
而在民事求償方面,黃怡騰指出,原則上只要刑事判決有罪,信用卡被冒用的被害人,一定可以求償成功。至於好康被A走的加油站,可就不一定了。
因為加油站在刷免簽名加油卡時,已經放棄了一道簽名認證的手續。而店員在刷卡時,有義務依照電腦上的持卡人基本資料,向使用人進行查證。如果沒有查證,那法院可能會認定加油站有疏失,或是有共同犯意聯絡。即便刑事判決冒用者有罪,但民事方面可能會出現不同認定,而不予判賠。
其實在免簽名信用卡出現時,法界上就已經有反對的聲音。黃怡騰表示,信用卡原本就很容易遭人冒用,因此站在保護消費者的立場,多一道簽名認證的手續,至少可以多一道關卡,保護消費者。但銀行、特約商店卻貪圖一時方便,以「方便持卡人」為由,取消這道保護關卡,造成更多的冒名盜刷事件,實在是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