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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點光明燈、安太歲不能列舉扣除
選定標準扣除後 不得再變為列舉扣除

記者  方凡  報導   2007/05/25  
到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不能列舉為捐贈(圖/卡優新聞網)

  個人綜所稅結算申報的一般扣除額有兩種,一種是標準扣除額,一種是列舉扣除額,納稅人可以任選對自己最有利的計算方式來申報,只要可以扣除的金額孰多,就是最有利的方式。不過,國稅局提醒納稅人,一旦申報時選定標準扣除額後,當年度就不得再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了。

 

  國稅局表示,納稅人結算申報時,如果未填明要適用列舉扣除還是標準扣除,將一律被認定為是採標準扣除,而採用標準扣除之後,就不能變更為列舉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徵納雙方經常因為認知差距,造成誤解,而納稅人最常見的錯誤,就是申報列舉扣除的加總金額,小於標準扣除額。這時候,稽徵機關就會自動幫納稅人改為採標準扣除額申報,讓納稅人少繳點稅,維護納稅人權益。還有,也發生過納稅人是重複列報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的錯誤情形。

 

  國稅局整理大家在列舉扣除時,經常發生的誤解。捐贈的部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的捐贈金額,不能超過所得總額的20%;至於到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的收據,是不能列舉為捐贈扣除,因為點燈安太歲,都是相對代價的給付,也就是說,支付金錢給廟宇,是為了請他們幫忙誦經祈福,而非無償捐贈。

 

  保險費列舉扣除的部分,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必須在同一申報戶內,才符合列舉扣除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每人保險費扣除上限是24,不足部分只能以實際金額列報;不過,今年有好消息是,95年度綜所稅開始,全民健保的保費,不算在24的額度內,可以全數扣除。

 

  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則須先減除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收入後的餘額,才能申報,而且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與房屋租金支出,僅能二選一。

 

  還沒申報的民眾,可要把握這些原則,才不會報錯稅,也不會發生誤解,造成日後還要補稅的情況。

【2007/05/25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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