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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
禮券毀損可兌換補發 手續費不得超過百元
發行人須為服務業者 明年7月正式上路

記者  高雅勤  報導   2012/11/29  
禮券定型化契約修正,將於明年7月正式實施(圖/卡優新聞網)

  為了力拼買氣,各大業者無不使出「禮券」優惠,來吸引消費者搶購。為降低禮券交易紛爭,行政院消保處於日前通過禮券定型化契約修正草案,民眾持有的禮券,即便毀損、變形,若仍可辨認重要內容,或是記名式禮券遺失時,都得以申請補發。待經濟部今(101)年底公告後,預計自明(102)7月起實施。

 

  面對消費者保管不當致使禮券毀損,進而引發後續補發糾紛。消保處修正通過「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未來消費者持有的禮券,只要「禮券發行人」、「券面金額」、「禮券編號」及「條碼」等重要內容仍可識別,或是「記名式」禮券不見時,業者皆須同意消費者使用或補發,不過無記名式禮券遺失就無法申請補發。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指出,當消費者因禮券毀損,申請補發時,業者常會收取高額手續費。因此,修正後的「禮券定型化契約」內容規定,業者每一次補發紙券費用不得超過50元,磁條卡或晶片卡每張則不可高於100元。

 

  在修正契約中也通過禮券發行人必須是實際提供商品或服務者。陳星宏解釋,消費者若是持第三方取得的禮券,到兌換方換購時,可能會被拒絕。因此提醒民眾須多注意獲得禮券是否為販售該商品或服務的業者所發行。

 

  經濟部商業司專門委員楊淑玲強調,禮券可由平台業者代銷,但不得由第三人發行。倘若明年實施後,消費者手上還持有非實際提供服務或商品的業者禮券,依舊合法且可以使用,但仍建議盡快進行兌換,避免之後產生爭議,至於業者就須遵循修正後的規範。

 

  同時,陳星宏也指出,在禮券上除了必須明顯記載履約保證方式外,同樣不可記載「使用期限」、「未使用完禮券餘額不得消費」、「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發行人可以片面解約」、「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廣告僅供參考」等事項。

【2012/11/29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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