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銀行對信用狀況不同的信用卡或現金卡客戶給予不同的利率,金管會對於目前已建置信用評分系統的發卡機構,已要求自95年4月1日起採用差別利率計價方式;而未建置信用評分系統者,也應配合在5月1日起實施差別利率計價。
金管會於昨(23)日討論通過「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及現金卡業務訂定差別利率應注意事項」。要求各發卡機構應主動按持卡人的信用狀況,訂定不同等級的信用風險,且考量資金成本及營運成本後,採取利率差別定價,並主動依照持卡人的信用狀況進行調整。
金管會表示,各發卡機構的信用評分制度應包括持卡人用卡的情形與繳款的狀況,及持卡人與各金融機構的借貸狀況。此外,金管會也要求各發卡機構採簡易明瞭的方式揭露差別利率,讓民眾清楚知悉,並選擇最符合自身需求的發卡機構往來,持卡人查詢時,金融機構不得拒絕。
金管會發言人林忠正說,同一個顧客的評等是一樣的,除非所持的卡是不同的,例如這張卡享有停車、機場停車優惠,而另一張卡是什麼服務都沒有的陽春卡,這是不同的,銀行必須註明,哪一種卡的利率是多少。
金管會規定各銀行進行分級利率標準時,除了參考聯信中心的民眾負債比之外,也因考量民眾的存款及收入;目前已經建置信用評分系統的有中信、台新等銀行,如果信用良好,將享有5~6%的低利率,四月份就開始實施;而尚未建置評分系統的銀行,也須在三個月內訂定標準,最好在五月份就能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