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4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修正案,新增若未經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的電腦程式、技術,而受有利益者,也是為侵害著作權,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項修正案,針對網路業者所提供的P2P網路下載服務,供網友下載未經授權的影音檔案、軟體,並收取費用作收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除了最高可以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外,另外還必須負擔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而主管機關還得以邀集專家學者以及相關業者,針對侵權行為重大者,或情節嚴重者,進行研議。可限期一個月內改善,若不改正,還可以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
不過,修正案也做出但書,若非意圖提供網友違法下載、傳輸資料,則排除在本項規定之外。包含Yahoo即時通、網路新聞台、拍賣、網路硬碟空間、部落格、知識、家族、相簿等等,都是法令排除適用的對象。
這次修正案的法理角度,是將原本受處罰的輔助侵權行為,改為獨立侵權行為。立法目的主要是在規範網路平台的業者,當業者以廣告或其他積極的行為,教唆、誘使、煽惑網友違法下載,足以危害著作財產權時,都可視為具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意圖」。
而我國P2P業者首宗遭判刑的案例,是台北地方法院在2004年九月份,有關飛行網業者(Kuro)的判決。當時網站的負責人陳姓兄弟,都遭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均併科三百萬元罰金。而同案還有一名學生,因為下載mp3歌曲太多,也一併遭到判刑。目前全案還在高等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