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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
【專訪】(三)破產法是最後關頭的無奈選擇
破產者就業、通信、交通皆受限制,更禁止過奢華的生活。

記者  MyA  報導   2006/03/28  
徐中雄呼籲卡奴們莫觀望破產法,能協商就協商。(圖/周先白)

  對於卡奴的退場機制,朝野各界正如火如荼的展開破產法的修訂,由於現行的破產法是專為公司行號所設計,所以徐中雄委員等將擬增訂「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章」,以符合個人適用,讓小額負債的債務人有更生的機會。

  對於連日來,不斷有學者指出債務清償法有可能帶來的道德風險,以及部份尚未進行協商的卡奴們,持續觀望破產法的同時,立委徐中雄表示,破產法是在最後關頭的無奈選擇,所以能協商的就應該先去協商,協商不成或無力清償債務時,再考慮破產法,而破產法也不是讓人可以欠債不用還,而是提供有心想還款的人一個重生的機會。

  於國民黨版的債務清理法草案中,當債權人僅一人,及債務人無財產時,皆可宣告破產;於司法院版本中,本金償還比例達三分之一到六分之一,即可免除清償。這些草案條文常被學者抨擊,此案將造成社會大眾的誤解,認為債務清償法是過度偏坦債務人,且只要申請個人破產後,債務便可一筆勾銷。但是這些被輿論視為道德風險的法條裡,其實已設下種種的限制,包括就業、通信、交通都將受到限制,這才是卡奴們應該深思熟慮之處。例如在香港被戲稱為【阿B條款】的破產法,即有不能出國、不能買保險、破產期間一天只有港幣一百元的交通費、不能搭乘出租車,以及不能從事高消費奢侈行為....等,做出具體且嚴格的規範。

  在國民黨版中,提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其居住地,且在防止債務人脫產的情形下,還可監察債務人的通信;司法院也依據我國現行法令,統計出有高達128種,是宣告破產的人不能從事的行業;除了以上限制外,還有破產註記將會超過10年,換句話說,債務人至少10年是毫無信用可言的。因此,這個被部份卡奴視為秘密法寶,或是被一般大眾視為【欠債不還】的法案,其實背後隱藏了嚴重的代價要破產者去承擔。就如徐中雄立委所言,卡奴們要站起來、要自救,勇敢的去跟銀行協商,非到最後關頭,不要選擇破產這條路。

  個人的破產法在各國皆已行之多年,針對債務清理法諸多的虞慮,以下則是針對國民黨版本與美、日、香港、韓國等國破產法中,有關道德機制設計的部份,提出下面的比較。

 

國民黨版

香港版

日本版

韓國版

美國版

聲請門檻


1.
債務人將來無繼續性收入。
2.
債權總額超過1000萬。
3.
債務清償總額未達20%
4.
債務人於7年內曾因債務清理程序而免責。
5.
債務人每年清償債務金額,低於提出聲請前2年間所得扣除自己及同居親屬生活必需費用之餘額。
6.
更生方案無旅行之可能。
7.
住宅及基地之所有權或住宅使用基地權利有喪失之虞。

B條款(限制不能過奢侈的生活)


債務人之生活,於月一般人通常程度者,法院得依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或依值權限制之。

不能當法人或非法人的負責人




限制從事財務工作

 

 

 

 

不能自費出國旅遊

財務道德訓練

 

 

 

 

設置管理人(團)


為防止債務人串通第三人脫產,以維護債權人之利益,就債務人發送他人之郵件、電信與他人間所通知電話,亦加以監察。

破產或清算註記

居住地遷徙報備及禁止出入境


法院宣告破產前,得限制債務人居住,並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債務人出境。
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其居住地。

 

 

 

 

資料來源:徐中雄立委辦公室

 

明日將持續報導-解析債務協商個案

 

繼續閱讀【專訪】()債務協商困難重重 卡債族大喊:我該怎麼辦?

 

【2006/03/28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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