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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
「假分期真貸款」解套 7/1償貸抗辯機制上路
商品瑕疵、服務不滿意、後悔,不在保障範圍內

記者  陳慧琳  報導   2007/07/01  
以分期消費貸款購買商品,若是商家倒閉,可以申請止付貸款餘額(圖/卡優新聞網)

  金管會宣佈從今天71日起,「假分期真貸款」的糾紛,將給予消費者貸款償還之抗辯權機制。也就是說,民眾以分期消費貸款方式,購買一定年限的商品或服務,例如俱樂部會費、電信公司通訊費等,如果商店無法繼續提供應有的服務,消費者可檢具證明文件,向銀行申請止付貸款餘額。

 

  消費者未來若分期消費貸款,但卻遇到商店倒閉或任何無法提供服務的糾紛時,可以檢具買賣契約或發票,有使用紀錄的收據、會員卡、晶片卡、上課證、電信帳單……;及向商店催告商品服務之存證信函等證明文件,向貸款銀行提出停止繼續付款之申請。

 

  只要經銀行查證該商店確實有經法院宣告破產、主管機關撤銷登記、主管機關認定歇業,或其他經法院確定判決書上敘明無法再提供商品服務等情形時,借款人就可以止付繳款。

 

  不過,這項新規定將不溯及既往。換句話說,對於71日前,乃至以往諸如佳姿停業風波、顛峰電信電話斷訊等糾紛,均不適用此機制。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這項新機制僅適用於商家無法繼續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情況;如果是因為商品的瑕疵,或對服務不滿意、後悔等情形,而與商店發生糾紛,都不在保障範圍內。

 

  另外,許多消費者總分不清「分期付款」、「分期貸款」,其實差別在於與銀行的債權關係。「分期付款」是單純商家與銀行之間借貸關係;而「分期貸款」則是商家以「分期付款」之名吸引消費者購買商品,但實際性質是一筆小額消費性貸款,債權關係是消費者直接對上銀行,一旦商家停業或倒閉,消費者仍須負擔貸款,卻享受不到既有服務,故常常造成消費糾紛。

 

  金管會指出,未來銀行在「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的制定中,必須載明商家無法提供服務時,消費者可以檢具證明文件,請求暫停付款。至於銀行承擔此風險,是否向商店徵取擔保品或保證金,各銀行可以自行斟酌。

 

  儘管金管會已設防杜機制,但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詳閱商品契約再簽名,交易完成後,也必須保留買賣契約、商品或服務使用紀錄等證明文件,才是聰明消費的根本之道。

【2007/07/01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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