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八月的旅遊旺季開始之際,高鐵與國內航空業者早已展開折扣大戰,吸引消費者搭乘,但消費者在面對購票、退票時的相關規定,與面對班機延誤的處理方式,卻常常發生爭議,因此消保會新增相關規定條款,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關於國內航空規定,交通部早已制定「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供業者參考使用,現又增訂「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將原範本加以修正,交付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協會審議。
本次增訂條款的應記載事項中,當乘客遺失機票時,可在有效期間內向原售票單位辦理掛失,除了可以選擇退費外,也可選擇另外再開立機票。但航空公司得酌收部份手續費,該費用不得超過票價的百分之十。
若是因為航空公司運送遲到,而造成乘客損失,航空公司都需要負起賠償的責任。但是若因天候變化、機件故障、主管機關命令約束或其他必要情況,則只賠償乘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的必要費用。
而若是航空公司遲延15分鐘以上或變更航線、起降地點、取消該班機,以致影響乘客權益時,航空公司應適時提供免費的通訊、飲食或膳宿、禦寒或醫藥急救、轉機或其他交通工具服務。
原規定乘客不得託運的錢幣、珠寶、銀器、可轉讓之有價證券、公債、股票、貴重物品、樣品或商業文件等物品,也將能放行。但是若在運送途中遭受遺失或毀損時,就僅能依照「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的規定賠償,無法訴請高額的價值理賠。另外,易碎、易腐等物品毀損時,航空公司是可以不負賠償責任的。
但航空公司也不能用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更不能有違法誠信、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於乘客的規定。
消保會表示,原有範本早已公告施行已久,業界也依照範本規則施行,現在增修的部份,主要是為了強化規則的周嚴性,讓旅客不僅在心理上,也能在實質上享有更高的保障。
條文增修之後,除了能讓旅客權益更有保障外,同時也讓責任歸屬變得更明確,不會再有旅客求助無門,夜宿機場的狀況出現。
據了解,新增的「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修正的「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目前皆在草案階段,預期將在今年下半年就能正式公告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