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一時的ETC(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交通部在有條件的情況下,仍交由遠通繼續營運,兩者正緊鑼密鼓的進行協商的相關工作。而消基會則持續針對ETC案,質疑合約中與消費者關係密切的各項問題。
消基會表示在主契約中攸關消費者權益的部份,僅有7.1.2及7.1.3章節提到『收費使用者之權益應予有效保障』外,其他章節居然付之闕如,有枉顧消費者權益之嫌!
消基會進一步表示,遠通電收以「隱身」的契約書,「綁架」了消費者的權益,經過消基會的義務律師團律師檢視,發現契約書中有很多不利消費者的條款。尤其在費用的部分,顯然嚴重剝削消費權益,認為ETC買機、裝機、插卡、儲值、退卡、電池通通都要錢,連車上機(OBU)消費者都不能自行DIY,一定要付費給業者裝機,層層剝削了消費者的荷包!而讀卡機本身也存在著誤差的機率,若因機件品質而造成欠費時,消費者不僅要很麻煩的到指定地點補繳費用,還要繳交各種作業處理費,相當地不公平。
因此,消基會主張交通部或高速公路管理局應運用此次與遠東電收重新修約之際,將這份顯失公平的契約書宣布無效,並重新訂定一份符合消費者保護原則的公平契約,才是主管機關應有的作為與擔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