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3年7月公佈施行的「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今(14)日做出部分條文的修訂。金管會表示,有鑑於目前市面上已有多檔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募集發行,而為了使這類商品的公開說明書內容能更加完整,因此加強這部份條文的修訂。
修訂後的條文將明訂,未來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應記載受託機構的總結意見書,將投資標的物的概況揭露給民眾知道,同時如果在募集資金前,已有確定投資的不動產,也必須要將該不動產種類、面積、地目、使用許可或管制、取得成本、使用狀況、租賃契約終止後後續處理方式等重要內容,一併公佈,且還要經專業估價者評價該投資標的價值,限制及相關規定嚴謹許多。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表示,會修正這些條文主要是想讓投資人,有更多訊息可以參考,公開說明這些標的物的資訊,可以減少一般民眾投資時的不確定性,從另一方面來說,也是有助於受託機構募集資金。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科長黃厚銘補充說明,國內不動產證券化商品,與國外的情形有極大的不同,一般來說國外都是資金募集完成後,才會去選定標的物來投資,但國內有不少受託機構,其實在資金募集前,就已經選定好投資標的物,或者明確知道未來會投資何種標的物。因此,為了讓資訊公開透明,才會修訂這部份的條文,要求受託機構予以公佈。
現在投資市場商品的種類繁多,民眾在資訊不明的狀況下,容易單方面聽從銷售業務員的說詞,而做出不正確的投資。未來在資訊公開下,想要投資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可以充份瞭解各項資訊後,再做出正確的選擇,不但降低了投資失利的危機,也有助於避免弊端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