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法律扶助基金會及泛紫聯盟12日召開記者,指稱金管會對債務協商數據灌水,及銀行拒絕受理協商申請案件之事,金管會於13日提出澄清,表示數據來源為銀行公會對各銀行回報數據之彙整,並對謝幸伶律師所提出,金管會以電話簽約法衝高協商成功數量之說法等,提出以下四點說明:
一、債務協商機制相關統計資料係依據銀行公會彙整之各債權銀行回報數據,忠實表達目前債務協商機制之辦理情形,絕無灌水情事。
二、近兩周協商成功案件,採用以電話方式通知債務人並取得債務人同意後,再寄發通知書請債務人依約繳款,如有異議者,可於14天內提出的作法,是從民眾的角度出發,考量民眾辦理債務協商簽約事宜的方便性,以協助債務人儘早適用新的還款條件,減輕債務負擔。相關統計資料中所稱之「契約達成件數」係指協商成功後,經與債務人電話確認且取得債務人同意後,並寄出通知書的件數,如債務人於收到通知書後提出異議,則不計入。
三、金管會於95年1月11日要求銀行只能受理債務人本人或受債務人委託親屬所提出的債務協商申請,係為避免坊間不肖的代辦業者利用債務人陷於財務困難的困境與焦慮時,大賺債務人的錢,加重債務人負擔,且可能藉此不當利用債務人個人資料,所採取的相關措施。
四、法律扶助基金會日前代替債務人寄送與各債權銀行申請債務協商的資料,因僅提供債務人姓名,並無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及申請債務協商機制應具備的申請書、財務資料表等相關申請文件,各銀行無法據此受理債務人申請協商。但目前案關債權銀行已請法律扶助基金會代為聯繫債務人,請債務人提供詳細的協商申請資料給最大債權銀行,各銀行將儘快協助債務人處理協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