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內政部次長顏萬進,涉及北投空中纜車BOT弊案、侵吞民進黨政治獻金案、收受復興航空空白機票賄賂案,以及侵占台灣證券交易所業務費用案等多起弊案,台北地方法院14日重判顏萬進有期徒刑十五年。
不過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顏萬進侵佔證交所業務費的部分,是與前證交所董事長吳乃仁共同犯案,因此要求檢方分案,另行查辦吳乃仁涉案的部分。
北院判決書中,明確指出吳乃仁在本案中,與顏萬進共同犯罪。其中檢察官在起訴書犯罪事實中即指出,吳乃仁與顏萬進兩人,本為多年長官部屬的同事情誼。而顏萬進則是利用吳乃仁證交所董事長的身份,多次將餐費發票,交由吳乃仁以董事長交際費用的名義核銷。並將這些餐費所得,匯入顏萬進指定帳戶中,總計134,213元。
法院審理時,顏萬進否認犯案,並指稱這些費用,都是他為吳乃仁代墊的交際費用。但法院傳喚證交所董事長秘書張艾雯,她指出,董事長交際費用沒有上限。而這些發票、匯款,都是吳乃仁提出,並向她表示這是顏萬進代墊的交際費用發票,指示她將核銷的費用,匯入顏萬進的帳戶中。
另外法院也傳喚吳乃仁出庭說明,吳乃仁指出,證交所打算推出國際版,計畫讓大陸的台商,可以在證交所的國際版中,掛牌上市。所以委託顏萬進,為他拓展業務。而這些餐會,他都沒有出席,都是事後顏萬進持發票,向他核銷。
不過吳乃仁的供詞,卻與他在偵查中向檢察官供述完全不同。偵查中吳乃仁指出,他雖然委託顏萬進出席餐會,為他拓展業務關係,但並未同意顏萬進核銷這些費用。且法官進一步追問,顏萬進所宴請的賓客,究竟為何人時,吳乃仁則支吾其詞,語焉不詳。
最後法官認定,吳乃仁與顏萬進有共同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的犯行,而視為共同正犯論處,要求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另行分案偵辦。由於顏萬進侵占證交所業務費用部分,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詐取財物,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據此,判處顏萬進七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因此若吳乃仁被依照共同正犯處刑,可能也要面對相同的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