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部分銀行,正在進行電腦系統的升級、改版,以致民眾利用ATM轉帳失敗,或是入帳時間過晚,而發生逾期繳納的狀況。或許銀行可能並不會在意這類問題,仍在下月帳單中,臚列逾期滯納金,向民眾追討。但對於銀行所列的滯納金,民眾是可以拒絕支付,因為這在法律上,絕對站得住腳。
法界人士表示,在我國現行民法中,如果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原則上推定債務人是有過失的,也就是說,推定債務人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況。在過失等級的判斷上,應為注意等級較高的「抽象輕過失」,就是債務人在給付債務時,應該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的義務。所以,當發生給付債務遲延的情形時,法院通常會認定債務人有過失,因此,債務人需要舉出反證,來證實自己並無過失。
但是,銀行電腦系統改版的狀況下,民眾依照程序轉帳,卻出現電腦出槌,這就出現銀行「受領遲延」的情形。
根據民法第234條中的規定,「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這個意思是指民眾(債務人)已經提出給付,但卻因銀行(債權人)本身發生問題,沒有收到錢,銀行在「受領遲延」的狀況下,民眾的過失等級就會減輕。
民眾僅須負有「一般人處理事務的注意義務」即可。但此時仍須由債務人舉證,證明自己已經進行給付。
如果銀行提出當時所簽訂的定型化契約,向銀行抗辯時,債務人也不用擔心。雖然民法中的「附合契約」,以及消費者保護法中的「定型化契約」中,都沒有明訂債權人受領遲延的狀況。但根據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定型化契約條款對消費者有利的雙重原則之下,銀行如果以可歸責於己的過錯,向債務人要求違背契約的滯納金,則會遭法院駁回。更嚴重的話,相關的契約、條款,甚至會被法院宣告無效。
簡單地說,民眾如果利用ATM轉帳,發現銀行電腦出槌的狀況下,一定要保留當下的交易明細(當然一定要轉出足夠的金額),日後遇到銀行收取滯納金時,可向銀行據理力爭,甚至據此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民眾都可以獲得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