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曉得您是否遇過類似的狀況:某某購物網站這樣登載:「市價8000多元的卡西歐數位相機,一次付清價格僅790元。」竟然這麼便宜!!不到一折的價格,當然是引發了網友爭相搶購。沒想到隔日就接獲『購物網站』的電子郵件通知,指公司工程師將該款定價7900元的相機,少打一個零。由於與市價差距過大而無法出貨,深感萬分歉意並將辦理退款。
您是否曾遇過這樣的種況?或是曾經聽這樣的情形?台灣的商家遇到這種狀況,通常是以道歉、解約,或者是賠償部分損失來進行。像這次的例子,商家即是贈送相機清潔組跟小腳架,市價約200元左右的小禮物來安撫客戶。
民法有規定 業者應履約
遇到這種情況,消基會勸告消費者,其實要做的事應該是要據理力爭。因為根據民法第153條第一項、第154條第二項,「當事人之間如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也就是說,當消費者傳送購買之意思表示時,契約就已成立,而後來的訂單確認、付款確認等電子文件,都是契約成立之證明,只要有這些文件,業者就應依約履行。
以類似的事件為例,某知名印表機公司曾在2001年,其將原價台幣約5000元的印表機誤植為329元,而為了保全商譽,77台被訂購之印表機全數按賣價329元出貨,損失了41萬元。勇敢的負起損失,這才是一個負責任商家的做法。相較之下,近來發生問題的業者多以「不堪損失」為由,斷然取消交易,消基會認為根本就是蔑視消費者權益。
類似狀況 消費者可申訴
面對已蔚為潮流的網路購物,將來這類的錯誤一定是層出不窮,因此無論是商家或是消費者,都應要有正確的契約觀念來解決事端。消基會即表示,除了網路平台,例如yahoo、PC Home、e-bay等,應對承租其網頁平台的廠商,負起相關監督之責任之外。消費者在網路購物,只要買賣雙方相互意思一致,契約就成立生效,消費者有權向出賣人請求依約履行。如果企業拒絕,則可以透過申訴的方式來爭取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