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銀行擬修訂「紅利點數累積之適用範圍條款」、「年費收取金額」及各項「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新的「紅利點數累積之適用範圍條款」自95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而修訂後之「年費收取金額」於民國95年6月1日開始生效。
由新條款看來,年費方面自6月1日起調降了許多,白金卡正卡由原本的5000元調降到1500元,但是免年費標準卻是更嚴格了,雖然原本的每年刷卡消費一次,次年即可免年費沒有變動,但是卻增加了收取年費的標準,例如卡友若是曾有自行停卡、未使用信用卡、信用卡有使用不當導致停卡或不續卡的狀況,台新除了將保留是否再核發新卡之外,也將保留是否適用免年費標準的權利,這也包括了剪卡行為,若是曾經有剪卡的行為的卡友們,之後若是要再申請新卡,不僅有可能遭到銀行拒絕,就算核發新卡,也有可能被收取年費,所以目前有這念頭的卡友們,可要三思了。新舊條款對照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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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款 |
調整後條款 |
生效日 |
年費金額(賓士卡、無限卡不適用) |
‧白金卡:正卡NT$5,000,附卡NT$2,000
‧美國運通卡:正卡NT$3,000,附卡NT$2,000
金卡(不含美國運通金卡):
正卡NT$2,400,附卡NT$1,200
‧普卡:正卡NT$1,200,附卡NT$600 |
‧白金卡:正卡NT$1,500,附卡NT$750
‧金卡(含美國運通金卡):正卡NT$600,
附卡NT$600
‧普卡:正卡NT$300,附卡NT$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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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6月1日起生效 |
第六條 (信用額度) |
貴行得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核給信用額度,且得由貴行自行或依持卡人之申請調整之,並以書面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如不同意者,得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
持卡人除有第九條第四項第五款但書所定情形外,不得超過貴行核給之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但持卡人對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之帳款仍負清償責任,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全部超額之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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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行得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核給信用額度(含一般交易、特殊交易、預借現金交易),且得由貴行隨時自行或依持卡人之申請調整之,並以書面通知持卡人。貴行自發卡後有權隨時查詢持卡人之信用狀況(包括但不限於持卡人所有於金融機構之信用額度及負債情形)及經濟來源(含持卡人平均月收入、其他償債能力),如有足以降低貴行對持卡人信用之評估或逾越法令限制之情形時,持卡人應依貴行之要求,提供經貴行認可之最新財務資料,以證明持卡人對其所有債務之清償能力,並由貴行重新核給額度,如重新核給之額度高於原額度,應事先通知持卡人並取得書面同意;如重新核給之額度低於原額度,貴行應以書面通知持卡人。持卡人…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全部超額之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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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8月1日起生效
第八條 |
第八條 年費
(賓士卡、無限卡不適用) |
自貴行核發信用卡之日起,各張信用卡(正、附卡係分別計算)每年分別刷卡消費(含預借現金)一次,貴行將提供各該信用卡次年免年費之優惠,不受本條有關年費規定之限制,惟各該信用卡如未能於每年刷卡消費(含預借現金)一次,則該張信用卡自該年度年費期限屆至日起,即喪失次年免年費之優惠,正、附卡持卡人須就各該未獲減免年費之信用卡,依第一項之規定繳交年費。 |
自貴行核發信用卡之日起,…依第一項之規定繳交年費。
持卡人曾有自行停卡,或有因未使用信用卡、信用卡有使用不當,致貴行停卡或致貴行不續卡之情形時,貴行保留是否再核發新卡及是否同意持卡人享有各種信用卡第一年免年費相關優惠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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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8月1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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