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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券商買賣陸股 金管會訂定明確範圍
採負面表列 釐清券商模糊地帶

記者  張中昌  報導   2007/11/16  
國內券商買賣陸股,採負面表列方式規範(圖/卡優新聞網)

  金管會15日針對國內券商買賣陸股,作出更明確的定義與解釋,除了不得涉及國企股、紅籌股外,在中國地區註冊的企業,以及經政府認定中資持有50%股權以上的企業,都在禁止投資的範圍內。

 

  行政院日前通過開放國內投信基金,可赴中國及港澳投資,但券商卻普遍反應,法規界定模糊,因此對於受託買賣陸股仍有疑惑。

 

  證期局局長吳當傑指出,九月份時金管會曾重申規定,證券商不得受託買賣三類大陸地區的有價證券,包括大陸地區證券市場、及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發行、經理的有價證券;恆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成分股所發行的有價證券;港澳地區由大陸政府、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30%以上公司所發行的有價證券。

 

  但由於目前許多中資企業紛紛於外國證券市場掛牌,在股權比例變動頻繁且大的情況下,券商要在短時間內完成下單,又要避免違反規定,在實務操作上有相當困難,因此金管會決議再以負面表列方式,更明確規範券商不得受託買賣的「紅線範圍」。

 

  吳當傑表示,決議後不得受託買賣標的,除了大陸地區證券市場有價證券毫無疑問絕對不行外,其餘三類與先前的重申規定也相同,而這幾個項目券商也都明確認為沒有模糊地帶。

 

  但其他外國證券交易巿場掛牌的有價證券,這次就特別明確規範出來。吳當傑說明,經過與券商討論後,未來不得受託買賣標的有兩類,一為不論是股票或存託憑證等有價證券,只要是大陸地區註冊的公司,在大陸地區及香港地區巿場以外的其他證券交易巿場掛牌,就禁止投資。

 

  再者,經政府認定陸資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50%以上,或低於50%但對於外國企業具實質控制力,所發行的有價證券也不得投資。不過,不包括含有外國有價證券的ETF商品。

 

  換言之,雖然目前政府尚未公告中資企業持股50%以上的股票,但可以確定的是,只要在中國地區註冊的企業,券商就不能受託買賣,即使台商企業也不行。

 

  而未來證期局也會責無旁貸,留意是否有相關標的越線,立即作出限制公告。

 

  吳當傑也進一步說明,由於公司法採「屬地主義」,因此只要不是註冊於大陸的公司,在第三地成立控股公司後,再到大陸或香港以外掛牌,就不受到限制,券商可以進行受託買賣。

【2007/11/16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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