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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保證債務納入除外責任 7.5兆放款恐收不回
只繼承資產、不繼承債務 銀行公會:授信不用做了

記者  張中昌  報導   2007/11/20  
民法繼承編修正,恐引發道德風險(圖/卡優新聞網)

  立法院於上週進行民法繼承編修正案時,出乎意料地在1148條中明列,將排除「保證債務」作為繼承標的,使得未來凡是屬於保證債務的部分,即使繼承人已成年,且有足夠行為能力,將不必再負擔債務償還。對此,銀行公會、壽險公會、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農民團體等四大機構一陣嘩然,均表示「授信業務不用做了」。

 

  今(20)日銀行公會、壽險公會、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農民團體,難得大陣仗召開聯合記者會指出,希望立法當局能基於法律信賴原則,並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權利義務的相互平衡,不要輕易將「保證債務」納入除外責任。

 

  銀行公司法規紀律委員會主委陳政修表示,立法院為保障未成年人,避免年紀輕輕就因父母為人作保,而承擔債務,所以修法讓未成年人享有限定繼承。銀行公會也認為立意良善,極為贊同,但是進一步擴大保障範圍,將繼承標的排除「保證債務」,等於是將保證人制度形同虛設。

 

  陳政修舉例說明,如果依照朝野達成共識的修定版本,未來某個債務人向銀行貸款300萬,但不幸突然死亡時,其子不用繼承這筆債務,卻可以繼續享有父親存款,而且銀行還不得提出追訴求償,這種「只繼承資產;不繼承債務」的法規,根本不合理。

 

  因為此大門一開,等同於許多企業負責人,都可以向銀行借錢後,將債務轉移下一代,然後逃避海外,等到死亡那一天,這筆欠債自然而然就一筆勾銷,嚴重危害金融秩序。

 

  根據統計到今年七月底為止,所有金融機構放款金額約9.4兆,其中八成是有保證人制度存在,如果民法繼承編修訂成這樣,等於約有7.5兆的放款是不確定可以回收的,未來將不會有金融機構願意承做授信業務。

 

  陳政修指出,這影響層面還不只銀行界,地下錢莊借錢出去,也有可能出現無法討債的情況。

 

  陳政修呼籲立法當局千萬要三思,民法中已有明訂的「限定繼承」,就已經是項防護,而且現在將未成年人強制納入「限定繼承」範圍內,銀行公會也甚表認同,如果在增加排除「保證債務」為繼承標的,恐怕會造成社會上出現不當得利,以及道德風險產生的機率。

【2007/11/20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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