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銀行由7月1日起,將針對預借現金權益作調整,手續費由原先的每筆預借金額×3.5%,調整為每筆預借金額×3.5%+NT$100元,但Super Cash卡預借現金手續費仍維持每筆NT$100元不變。
※預借現金手續費
第十一條(預借現金)原條款 |
持卡人以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時,須依貴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並應繳付貴行依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手續費(如低於新台幣壹佰元,以新台幣壹佰元計),並得隨時清償。預借現金利息之計算方式由預借現金撥款當日起,以年利息分之十九點九七,直至貴行收到全數款項為止。持卡人預借現金額度最高為信用額度的百分之百,由貴行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調整之,同時,與簽帳總額之合計總額,不得超過貴行核發之信用額度。荷蘭銀行得依據主管機關公告之信用評分系統決定或調整信用卡持卡人得適用之利率。此項約定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
第十一條(預借現金)修改後條款 |
持卡人以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時,須依貴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並應繳付貴行依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百分之三點五計算加上新台幣一百元之手續費,並得隨時清償。預借現金利息之計算方式由預借現金撥款當日起,以年利息分之十九點九七,直至貴行收到全數款項為止。持卡人預借現金額度最高為信用額度的百分之百,由貴行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調整之,同時,與簽帳總額之合計總額,不得超過貴行核發之信用額度。荷蘭銀行得依據主管機關公告之信用評分系統決定或調整信用卡持卡人得適用之利率。此項約定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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