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看了卡優新聞網的報導,標題是「作保債務採限定繼承 銀行公會:含淚接受」,筆者個人認為這才符合社會公義,何來「含淚接受」?金融產業在台灣是享盡各種好處的產業,保證債務採限定繼承保護的是與這筆債務無關的第三人,銀行所遭受的風險並不會太大,所以銀行公會別再說出「含淚接受」這樣的言語了,筆者這篇文章就來談談我對「保證債務」的看法。
何謂保證債務?就是幫別人做保的債務,銀行在把款項借出去時,為了確保款項日後回收的機率,而要求徵提保證人,當原始借款人出問題時,銀行便會轉向保證人追討。
尤其是在做企業放款時,幾乎都會要求徵提保證人,企業放款少則數百萬,多則上億,當借款人或保證人都亡故後,銀行便會轉向其繼承人追討。也因此今年出現了很多則新聞,年幼的子女便背負著大量的債務,更有的年紀小小就要面對上千萬的債務,這些孩子們怎麼可能會有未來?
於是乎社會上開始要求修法保護這些人,原先立法委員提出「保證債務」排除在繼承標的之內,但這樣會引起的道德風險實在太大,經過各方協商之後採取「有限清償責任」為原則,假設說繼承人繼承了100萬的遺產與1000萬的債務,只要把100萬資產拿出清償即可,剩下的的900萬繼承人毋須再去面對了,折衷後的方案,至少讓很多人可以鬆了一口氣。
個人認為,銀行之前會如此反對修法主因其實是出在「企業放款」上,企業放款的保證債務金額非常龐大,而且國內近年的金融醜聞,也多與企業有關,所以筆者建議政府,可以對企業放款做更嚴格的規範。
而個人金融的保證債務最多就幾百萬,對整體金融市場來看,並不會造成太大的道德風險,台灣的金融機構向來對大型的企業主是追繳無力,但市井小民就絕不放過,連繼承債務的小孩子同樣不手軟。
筆者建議當家中有人往生時,應該快速的清查資產及負債,若負債大於資產應盡速辦理拋棄繼承,相關辦法詢問律師事務所或戶政機關就可清楚。
縱然此次修法改善了一些不合理的現象,但筆者還是希望對於企業的債務,銀行公會及金管會必須拿出更有效的管理辦法,不然往後可以追討的對象變少了,損失還是要由銀行自行承擔。
《本專欄固定每週二、五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