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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
家電保證書成廢紙?消基會:不應自訂除外條款
消保法規定:沒有保證書也要保固

記者  鄒韻婷  報導   2008/01/08  
業者以除外條款來規避保固責任(圖/卡優新聞網)

  年終通常是民眾汰換家電用品的高峰期,也是企業尾牙贈品的採購期,因此家電業者也大打折扣促銷。而家電業者都會在產品內附上保證書,消費者則會小心翼翼收好,以備不時之需。但消基會調查卻發現,業者自訂了除外條款,讓保證書形同廢紙,根本不具保固的功能。

 

  消基會針對市面上12件家電用品的保證書,檢視其應記載的項目是否完備,是否依據消保法的相關規定辦理。結果發現有七家廠商(58)在應記載事項部分並不齊全,而所有廠商則都自訂有保證除外條款。消基會認為已違反消保法規定,業者應立即改善。

 

  尤其在業者自訂除外條款部分,保證書上大都記載著「要加蓋經銷商印章」「須將保證回函寄回」、「須自行上網登錄」,「否則保證書無效」等除外條款,消費者若是沒有按照廠商指示辦理,保證書可能因此成為一張廢紙。

 

  消基會指出,記載事項不完全,可依消保法處以二萬元以上到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鍰。而自訂除外條款者,也已經違反消保法所記載的定型化契約,及違反公平互惠原則,而且不論是否出具書面保證書,其實都應就其保證的品質負責。

 

  根據消保法第22條規定,業者有提供商品保固的義務,若是未提供保證書的商品,業者還是需要依照其對外廣告所表明的商品功能,提供相關保固。

 

  另一種業者常用來作為規避責任的說法,那就是「耗材」損壞不列入保固範圍,同樣讓消費者感到十分納悶。消基會則是提醒,若是保證書上未註明耗材為何,依照消保法解釋,則是依法以有利於消費者做為認定。

 

  在消基會常見的投訴案件中,「手機」的比例佔最高,多數消費者反應,手機泡水後短路故障,但廠商卻以消費者不正當使用為由,拒絕保固維修,這樣的行為也已經觸法。

 

  消基會表示,製造過程無瑕疵的手機,在泡水後經過烘乾搶救,就可以恢復正常使用,若是誤觸水後就「秀逗」的手機,可能其本身就是瑕疵品。

 

  消基會更向業者喊話,保證書應以明白易懂的字句,讓消費者充分了解該商品的保固情況,勿以除外條款來規避責任。

【2008/01/08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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