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使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的程序更加公開透明,金管會參酌先前發布的各項法令,以及銀行公會、資產管理公司給予的建議後,已研訂出「出售不良債權」的相關草案,將使未來金融機構在出售不良債權時,規定更趨於嚴格。
近期內可望實施的「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明訂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等單位,未來出售不良債權,都應以公開標售為原則,而且出售標的的借款人、保證人、背書人、擔保物提供人等,不得參加議價及投標。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表示,過去會發現有許多金融機構,以低價方式出售不良債權給關係人,明顯容易產生弊端,現在透過法令的強制規定後,不但禁止這類情事再發生,許多揭露的內容,也將使不良債權出售資訊更加明確。
未來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除了必須透過公開標售方式進行外,還必須依據內部債權回收管理資料,或公正獨立的外部專家估價後,才能決定建議底價,而且完成出售後,還必須定期回報債權回收情形。
張秀蓮指出,現行法規不夠嚴謹,使得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的機制,不夠公開透明,導致衍生出許多問題,包括付款條件不符等情事,因此特別擬定相關草案,以利維護將來金融秩序。
此外,過去許多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時,付款方式若是採行開立票據,常會發生票據到期後,又以延票方式延遲付款,造成金融機構遲遲都未能收到價款,因此規定買受人未依契約完成付款的部分,將來都應依規定提足損失準備。
張秀蓮同時呼籲並強調,各金融機構都應將不良債權的相關法規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以辦理將來能夠自行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