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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
電視購物正「夯」 把會員「夯」成冤大頭
消基會公佈七大冤大頭條款 業者明顯違法

記者  林雅芳  報導   2008/03/06  
電視購物問題多,消費者小心落入陷阱(圖/卡優新聞網)

  近年來,電視購物頻道成為民眾選購商品的新選擇,透過購物專家聲嘶力竭的介紹下,銷售業績相當亮麗,更是為眾多廠商必爭之地。但最近卻陸續爆發販賣假名牌包、洩露會員個人資料等事件,引起民眾堪憂。

 

  消基會針對國內三大購物頻道業者官方網站上的「會員權益約定條款」進行檢視,發現東森、MOMOViVa三大購物台,嚴重漠視會員權益,把消費者當「冤大頭」來看待。因此,消基會今(3/6)天公佈「七大冤大頭條款」痛批業者,希望能引起相關單位的關切,讓違法業者能早日改善。

 

  消基會所公佈的這七大條款包括有:

1.會員權益可隨時變更,且不個別通知

2.會員資料遭冒用,會員自負法律責任

3.交易風險,消費者自行承擔

4.商品有瑕疵?服務有糾紛?供應商的事

5.沒說等於同意寄送促銷訊息

6.任意終止或暫停會員服務,不負擔任何賠償之責

7.促銷訊息錯刊,消費者不得要求履約

 

  雖然三大業者都已將會員權益約定條款,公布於公司的官方網站上,但條款中卻出現:「公司可以隨時修改或變更會員權益,且不會個別通知會員」,有損消費者權益;而條款也約定,「若個人資料遭外洩、冒用,須由會員自負法律責任」,讓會員權益更加蕩然無存。

 

  消基會董事長程仁宏表示,現行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並未將電視購物頻道列入約束對象,希望法務部應盡速修法因應,未來若有業者違反相關規定,將負責賠償損害責任。

 

  消基會也發現,三大業者都訂有風險控管的除外責任,例如「消費者若從購物頻道買到有問題的商品或服務發生任何問題,概由供應商負責,與電視購物業者無關」,程仁宏就痛批,業者明顯卸責。

 

  此外,消費者未主動告知是否要收到促銷廣告、郵件,業者就假定消費者已同意接收。消基會認為,寄送廣告郵件的行為,應以《個別磋商條款》的方式取得消費者的同意才可寄發,或使用粗體、其他顏色字體等顯著方式,讓消費者知悉並同意,絕不可「以沒說等於同意寄送促銷訊息」。

 

  至於三大業者約定的「可以自行暫停或終止會員服務,若因此對消費者造成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害,也不負擔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消基會也表示,這對消費者而言,顯然很不公平。而另一會員條款也約定,「如果促銷訊息刊登錯誤,消費者不得要求履約手段」,程仁宏也說,這已經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有關廣告不實的規定。

 

  消基會呼籲業者,應以消費者權益為第一考量,去修正會員條款,否則不排除會同行政院消保會,針對消費者不利的會員條款,進行瞭解與要求業者改善,以免消費者權益受損。

【2008/03/06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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