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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消債法卡奴受惠 破產聲請限制多
向法院提出聲請前 必須先與銀行協商

記者  吳陳錦  報導   2008/03/17  
卡奴聲請破產前,還是要與銀行協商(圖/卡優新聞網)

  卡債族引頸企盼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即將在下(4)11日,正式實施。這項法案被視為可以解決國內雙卡風暴的利器,預計實施後,將有28萬卡債族受惠。雖然債務可以一筆勾消,但對於卡債族來說,不見得有利。

 

  消債條例中,聲請清理債務的聲請人,可以透過兩種程序,來清理債務。一種是視為法院代理債務人,向銀行協商的「更生程序」,另一種則是視為破產的「清算程序」。

 

  並非所有的卡債族都可以聲請債務清理。消債條例中的聲請人資格,需要是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在新台幣1200萬元以下,也就是鎖定債務為信用卡、小額信貸(包含現金卡)的族群。

 

  聲請人也必須是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平均每月二十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營業活動者,包含一般受薪階級、公務員,以及臨時工、家庭主婦、計程車司機、攤販等等,都可以適用。

 

  至於向法院提出聲請前,聲請人還必須向最大的債權銀行協商,並在三十天內提出還款計畫。銀行則必須在九十天內回應,如果協商破裂,聲請人才可以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也就是聲請人最慢在一百二十天後,才可以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

 

  法院受理後,法官審酌聲請人的情形後,做出准駁的裁定。若聲請人提出更生計畫,且內容包含清償金額、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的分期清償方法、清償期限等,法院認有理由即裁准,聲請人得藉此清理債務。

 

  但若聲請人未提出更生計畫,則法院將裁定進入形同破產的清算程序。就聲請人所有資產,進行重新分配。這個程序稱為香港藝人「阿B條款」,雖然得以將債務一筆勾消,但聲請人相對也必須遵照法院規定,不得奢侈、享受,工作所得的大部分,也都必須拿來清償債務,屆時限制更多。

【2008/03/17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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