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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毀諾者不能前置協商 信用不良註記加三年
阿B條款將上路 卡奴有重生機會

記者  張中昌  報導   2008/03/26  
毀諾者無法前置協商,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圖/卡優新聞網)

  距離債清條例施行的日期越來越近,金管會25日重申,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前置協商,但過去已參與卡債協商成功但卻毀諾者,將無法依循前置協商管道,必須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

 

  首度為消費性債務設立的更生、清算法源,俗稱為「阿B條款」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411日就即將上路,目前金管會、銀行公會、司法院皆已不斷宣導相關資訊,希望透過此機制,雖然讓消費性債務人有更生的機會,但也千萬不要存有僥倖的想法。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強調,不論聲請更生或清算,債務人必須先提出債權人清冊,並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才能進入司法體系,爾後才由法官定奪更生或清算,但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長期會被註記為信用不良外,更生、破產期間許多日常生活權益也將受限。

 

  張秀蓮指出,債務人聲請更生獲准後,未來被註記信用不良的期間,將為償還期限再加三年,也就是若法院裁定可分七年償還債務,債務人將有長達十年會被視為信用不良。

 

  同時張秀蓮也表示,先前雙卡風暴時,已經透過銀行公會協商機制和銀行協商成立者,如果日後產生毀諾的情形,就不符合債清條例下的前置協商資格,必須直接進入法院程序,由法官裁決是否符合更生條件。

 

  另外,如果曾在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或營業額平均每月達新台幣20萬元的自然人,也無法申請前置協商,有償還債務困難必須直接進入法院程序,或走上破產法。

 

  目前前置協商處理的債務範圍,除了不包含民間公司以外,其他像是與金融機構的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債務、自用住宅借款等都可算在內,而金融機構的範圍包括銀行、信用卡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台灣郵政公司及保險公司。

【2008/03/26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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