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並未禁止信用卡分期付款業務
金管會針對10月23日(2005年)報載「為導正金融秩序,金管會發函各金融機構,全面取消信用卡分期扣款機制」乙事,鄭重表示並未禁止信用卡分期付款,而是因為金管會明定資融公司不得成為信用卡收單機構的特約商店,所造成的誤會。
近年來信用卡發卡機構積極推展信用卡分期付款交易,確實提供持卡人刷卡購物的便利性,但也因大多數消費者並其中的交易過程,而衍生出許多消費爭議。
為此金管會於93年11月23日曾發函明定資融公司不得成為信用卡特約商店。換句話說,發卡銀行是不能將債權任意轉移給其他資融公司,也就是不能將債權賣給俗稱的『討債公司』,所以,所有分期付款的作業,都必須由發卡銀行來承接辦理。但發卡銀行不能因為分期付款,而改變甚至增加消費者的信用額度,而且也規定分期付款交易的期數以不超過36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