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分紅費用化制度從今(97)年一月開始實施,但由於公司法仍將員工分紅列為盈餘分派項目,為兼顧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及公司法規定,以解決股務作業問題,金管會與各界溝通後,已建議經濟部研議修正公司法。
在公司法未修正前,目前上市上櫃公司股東會盈餘分派的提案內容,將採不敘明配發員工股票紅利股數,僅敘明員工分紅費用化之金額,並敘明計算基礎為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以及考量除權除息影響的方式,但若因股價變動可能造成公司額定資本不足部分,公司應併提章程修正案。
金管會表示,員工分紅向來是國內企業選任及留任人才的重要福利,基於員工分紅費用化後,公司發放員工紅利數額可能減少,為降低對企業造成的衝擊,除修正股東權益變動表格式外,並放寬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價格得低於市價,以及個別員工於各分次發行僅得認購發行總數10%之限制。
從今年開始,上市上櫃公司計算員工股票紅利股數的基礎,將以上一會計年度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以證交所的除權除息參考價為計算依據。
至於包括興櫃股票公司在內的未上市、上櫃的公開發行公司,計算員工股票紅利股數時,則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的財務報告淨值為計算基礎。
金管會指出,股東會決議的盈餘分配案,如果員工紅利金額有變動情況時,差異金額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損益,不影響原已承認的財務報告案。
此外,對於員工分紅費用化金額,公司應依其費用性質列於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項下之適當會計科目,並無獨立會計科目,而公司也應於股東權益變動表中,以附註方式揭示擬配發給員工的紅利及董監酬勞金額。
金管會強調,行使員工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的時價,超過認股價格的差額部分,都應計入執行年度內的所得金額,依法就必須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