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負責人未來若兼任非金融機構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職務,任期將被明確限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去(96)年因力霸案引發的金融業跨業經營監督問題,金管會為防堵金融機構利益輸送,曾禁止金控負責人兼任其他非金融機構的董事長、總經理,也要求銀行董事長、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非金融機構的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避免銀行掏空事件一再重演。
但在修改辦法之前,銀行負責人已擔任非金融機構董事長或總經理,可兼任至該屆任期屆滿,卻引發任期認定的爭議,而且非公開發行公司若不進行改選,也有無任期繼續擔任的疑慮。
因此金管會今(23)日預告「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修正草案,除了放寬外國銀行在台分行經理應具資格外,也釐清原先「得兼任至該屆任期屆滿」的認定爭議。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表示,雖然去年調查現在所有的金融機構負責人,都已無兼任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理,也已無兼任非金融上市櫃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理,但為避免銀行負責人長期兼任非本業機構的重要職務,導致影響金融運作,還是明確增列兼任期不得超過三年的規定,如果逾三年還要兼任,那就得放棄銀行負責人職務。
此外有鑑於近年外國銀行持續擴充在台規模,張秀蓮指出,「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也將一併放寬外國銀行在台分行經理應具資格。
未來外國銀行在台分行超過一家時,由於非屬綜理在台所有分行業務,原先必須比照本國銀行副總、協理等級的資格審查,將鬆綁為比照本國銀分行經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