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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
渡假村不得簽終身約 期限最多10年
業者未交擔保證明 會員可主張契約無效

記者  李家如  報導   2008/07/11  
遠離塵囂的渡假村,不得與消費者簽終身契約(圖/卡優新聞網)

  越來越多人喜歡趁著假期,到渡假村遠離塵囂、放鬆身心,但有些渡假村的經銷公司,常要求民眾成為預付型會員,雙方簽約後卻產生不少消費爭議,甚至有不肖業者藉此非法吸金。消保會特別訂出「渡假村會員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收費資訊須透明、契約存續期間不得超過10年,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由於渡假村會員交易形態大多屬於預付型,簽約後業者卻不一定按照合約規定,甚至傳出有些業者只拿到風景區5年的使用權,卻和消費者簽終身約,導致民眾付錢後,卻無法享受應有的權益。加上有些消費者簽約的時候,根本沒搞清楚會員的權利義務,導致消費糾紛頻傳。

 

  消保會最近擬出「渡假村會員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業者不得再用終生契約,最長期限也不得超過10年,以減輕預付型交易的風險。但消保會組長邱惠美還是建議,民眾最好還是當次消費當次結帳,不要成為預付會員。若真想簽約,期限最好越短越好,讓中途發生變故的機會降到最低。

 

  這項範本中也規定,業者必須提供履約擔保,從向會員收取的入會費及年費中,提撥至少40%的合理擔保,如果日後發生停業或解散等變故,無法履行契約義務時,消費者至少可以拿回這四成的擔保金。

 

  現在物價漲的兇,常有業者巧立名目,假藉經營成本增加為由,向會員收取更多年費。邱惠美強調,通貨膨脹的事情每年都會發生,即使業者成本不堪負荷需要加收年費,調整幅度也不得超過前一年的物價上漲指數,避免發生像過去一樣漫天喊價的情形。

 

  如果消費者發現合約內容和實際情形有明顯出入,不但可以隨時向業者要求解約,範本中也明文規定,民眾可以依照消保法第51條的規定,向渡假村業者討回已繳的費用,外加向業者要求3倍的賠償金。消保會希望藉此重罰,警惕業者不要知法犯法。

 

  目前市面上有各式各樣的消費契約,建議民眾簽約前要把合約內容先看清楚,不要只聽信業者片面之詞倉卒簽約,以免日後消費糾紛不斷,爲自己帶來無盡的麻煩。

【2008/07/11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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