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 理財 經貿 卡訊 消費 休閒 達人專欄 萬象
  CardU首頁 > 焦點新聞 >
【專題】
法律專欄》聚餐喝醉酒駕 同桌朋友也有刑責
等同肇事者的共犯 要負連帶損害賠償

記者  周湘台  報導   2008/11/17  
聚餐酒醉切勿開車,同桌用餐者皆有責任(圖/卡優新聞網)

  天氣漸寒,親戚、朋友間的聚餐也越來越多,喝點小酒的機會也大增。不過三杯黃湯下肚後,如果已經喝醉的友人,堅持酒醉駕車、騎車時,在場的其他朋友都應該制止;否則肇事後,這些人都可能會有刑責。

 

  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此即法律上「不純正不作為犯」的規定。

 

  而所謂「不純正不作為犯」,以在法律上有「作為義務」為前提,而「作為義務」在實務上,總計有八種:事實上承擔、密切的共同生活關係、法令規定、危險共同體、危險源之持有、場所之持有、商品製造者、以及危險前行為。

 

  因此,在聚餐喝酒的狀況下,如果駕車者在殷勤勸酒下,而達到酒醉不能安全駕駛車輛、機車時,在場同歡的親友,就等於是造成酒醉者的「危險前行為」,而負有「作為義務」。

 

  依照大多數學者的見解,這時候同歡的親友,若是沒有勸阻酒醉者,而放任他駕駛車輛、機車,並發生事故,這些親友就成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依法等同肇事者的共犯,負相同刑責。

 

  而一般酒駕肇事,依照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的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因此放任酒醉者駕車離去的親友,可能遭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相關罰金。但酒駕肇事者可能還會多出數萬元的行政罰鍰。

 

  其實除了刑責以外,這些親友在判刑確定後,還會被依照民法第一八五條第一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而被依照「共同侵權行為人」的規定,要求連帶損害賠償。而車禍的民事賠償,經常動輒上百萬元,倘若負連帶賠償責任,將是遙遙無期的還款。

【2008/11/17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討論     列印     轉寄      收藏
  網友評價: (58.3%)讚  (33.3%)好  (8.3%)普普  (0.0%)待加強  (0.0%)需改進  目前共有12人評價
  您的評價: 讚  好  普普  待加強  需改進 
【熱門好康】
Google
新聞 好康 卡訊
【相關新聞】
| 關於卡優新聞網 | 服務總覽 | 服務條款 | 隱私權政策 | 廣告刊登 | 網路行銷 | 聯絡我們 | 其他聲明 | 網站使用指南 |
威辰資通 版權所有 Copyright (C) Starwin All Rights Reserved.
台北市中山北路三段27號7樓 TEL:(02)2591-3300
建議使用IE6.0以上版本瀏覽器,Flash Play 8以上版本,NETSCAPE 及 Firefox 尚不支援         謹慎理財,信用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