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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無薪休假變相減薪 低於基本工資恐違法
收假後轉為資遣 雇主仍須支付預告工資

記者  張中昌  報導   2008/12/02  
企業以無薪休假的手段,間接達到減薪目的(圖/卡優新聞網)

  全球金融風暴襲擊,產業景氣重創,近來陸續傳出有許多公司出現「無薪休假」狀況,雇主以訂單不足為由,強迫員工改採無薪休假,藉此節省人事成本。但根據勞委會解釋,如果停工原因不在勞資任何一方,雙方應約定解決方式,如果片面更動契約不發薪水,恐怕有違反勞基法之虞,將會被處罰新台幣6,000元至6萬元。

 

  無薪休假現象蔓延,特別是勞力密集的製造業受到拖累,為了避免走上關廠或大量裁員一途,紛紛祭出無薪休假的手段,強迫員工每週多休一至兩天,甚至每月只上兩週,間接達到減薪目的。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指出,勞基法上並沒有「無薪休假」的假期,假使企業停工原因無法歸責於勞資任何一方,雙方可約定解決方式,但薪資也不能低於基本工資,否則不但可能違法,爆發勞資爭議時,也將衝擊企業形象。

 

  不過因應不景氣,許多上班族為了保住飯碗,多會接受無薪休假措施,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公司宣佈無薪休假後,等到員工收假前立即宣佈轉為資遣,藉此規避支付勞基法的預告工資。

 

  林由敏指出,假使事業單位符合裁員規定,並資遣勞工,必須依其年資不同分別提前預告資遣,若不提前預告,則需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根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應該依照工作年資長短提前預告,工作年資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必須在10天前預告;年資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必須在20天前預告;工作年資三年以上者,必須在30天前預告。

 

  林由敏分析,有鑑於無薪休假並沒有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雇主不得視為已經提前向員工預告資遣,因此拒絕給付預告工資,雇主如果事先宣布無薪休假,但在勞工收假前幾日才通知員工被公司資遣,雇主仍須支付預告工資,或要求給予另覓新工作的預告期。

【2008/12/02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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