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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特專欄】搶救失業(四) 爭取「資遣」不是自願
評估哪種錢領得比較多 走法律途徑不一定有利

記者  維特  報導   2008/12/12  
面臨公司逼退,員工陷入兩難的處境(圖/卡優新聞網)

  新聞報導某家銀行強迫員工簽下自願離職書,於是有員工上媒體暴料控訴遭到不公平對待。無獨有偶地,也有人開始探討高科技廠目前推動的無薪休假是合法的嗎?許多人面臨公司惡意逼退的時候,往往處於兩難,是要依法據理力爭?還是要息事寧人拿錢了事?台灣對於勞工保護的法條,在這個時候好像沒太大作用,每個人遇到這樣的狀況時,只能依照自己的需求隨機應變了。

 

  以新聞揭露的這家銀行為例,如果你不簽下離職自願書,就有可能考績不好或者被調單位等等,像是某些銀行的規範考績不佳者予以解聘,當事人當下就會面臨到底要不要簽下自願離職書的窘境了!

 

  筆者建議遇到這種狀況時,不妨算算哪種方式對自己有利,簡單來說就是哪種方式可以領的錢比較多,有些公司會跟員工說簽了離職自願書之後,會多發一~二個月的薪資,但是也因為簽了離職自願書,便領不到最多長達半年的政府失業補助,看來是比較不划算的。

 

  若是不願意簽離職書賴在公司奮戰到最後一刻,則可能要面臨來自主管及公司的精神上壓力,這時就考驗自己能夠撐多久了!若是自己評估無法撐過公司多給薪資的月份,那麼就早早同意公司所提出的方案,避免遭受多餘精神上的折磨,唯一可以跟公司爭取的,是在同意離職的狀況下是用「資遣」而非「自願性」,畢竟這影響到半年的失業補助款,必須跟公司據理力爭。

 

  另外有人提到無薪休假若是員工不同意,公司就違法,問題是有多少人敢出面抗爭?有人覺得不合理的狀況,就需要力爭到底。筆者抱持著較為悲觀的看法,畢竟現在工作不好找,筆者個人認為識時務者為俊傑,這時候做抗爭是沒有意義的,反而提高了在公司生存下去的危機,畢竟公司要把人逼走有很多種方法,而一些保護勞工的法條又中看不中用。

 

  或許有些人認為依法跟公司力爭,才可以宣洩心中的不滿,甚至採用錄音、錄影存證的方式來跟公司對抗,最後就算走上了法律途徑,處理起來也是曠日費時。而且這段時間是一毛錢都拿不到,受苦的還是自己,前述提到公司要逼人走有很多種方式,筆者下篇文章將舉出很多惡例,順便分享一下如何應付這些狀況,別動不動就想跟公司走法律途徑,短期內吃虧的還是自己。

 

《本專欄固定每週二、五刊出》

【2008/12/12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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