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30)日三讀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修正案,未來只要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控股份超過5%,就得向主管機關申報,而且每增減1%的持股也必須報備,如果未確實執行,超額持有部分,將不具有表決權。由於修正案通過後,金控將難以插旗方式入主其他金控,因此外界也稱此條款為「辜家條款」。
中信金持股開發金、兆豐金的過程,不但引發社會疑慮,更突顯金控間併購可能產生的弊端,為強化股權管理機制,金控法徹底大幅翻修,防止股東以迂迴間接方式,規避股東適格性審查規定。
金管會銀行局主秘蕭長瑞表示,這次修正案重點除了加強金控股權管理,還有放寬銀行子公司得進行轉投資、建立投資總量管理措施、加強共同行銷綜效及管理機制、修訂金控及其子公司發行股份等規定。
像現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金控持股逾10%,應向金管會申報的門檻,下修為5%,同時規定未經申報不具有表決權,而現行持股已經超過5%,但未超過10%的股東,則必須在修法完成後六個月內補申報。
至於何謂同一關係人,這次修法也將範圍明確規範。蕭長瑞指出,同一關係人是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的關係人,除了一般所指的自然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血親外,更擴及這三種身分的自然人合計持股達1/3的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及握有過半董監的公司。
另外,新修正的金控法規定,未來金控子公司間共同使用客戶資料時,除個人基本資料外,其他往來交易資料,應先經客戶書面同意,如果客戶通知不得繼續共同使用個人基本資料或往來交易資料時,必須馬上停止共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