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券有沒有正當使用,也將成為國稅局查稅的重點。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款項時,必須在消費券背面寫明商家相關資料,金融機構會依營業人統一編號,彙總兌換消費券金額,並由台銀負責總結之後,送到資料中心歸戶,而國稅局就依據此稽查,兌領消費券與申報銷售額是否有不符情形。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必須在消費券的背面,據實載明營利事業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這3個部分可以「統一發票專用章替代」,同時也要註明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時間,以及匯入金融機構的帳號,並填報兌領資料彙總表。
至於國稅局會怎麼查?國稅局會根據資料中心提供的總歸戶金額,查兌營業人申報的銷售金額,如果差距太多,就會成為國稅局選案查核的對象。例如,申報銷售金額為500萬,但兌領的消費券金額竟高達1000萬,顯然不合理,國稅局就會加以調查,一方面有漏報銷售額的可能,二方面可能是協助違法使用消費券,這些依法都必須處罰。
依據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規定,每個人所領的3千6消費券,用於購買貨物、勞務,或是捐贈,而且,只有已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的公司行號,才能收受消費券,沒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的攤販、個人計程車,或是農漁民等,如果接收受受消費券,不能直接跟金融機構兌領,而必須透過再消費,例如購買原料,加油等方式,把消費券使用掉。
國稅局表示,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被查獲違法使用的話,稅捐稽徵機關應按消費券面額處以1倍至3倍的罰鍰;同時,營業人收受消費券,也要開立統一發票,因為消費券等同現金,如果被查獲以消費者持消費券消費為由,而漏開統一發票,除了要追繳稅款之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至10倍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