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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
法律專欄》酒醉駕車肇事 民事賠償額驚人
酒精濃度0.15毫克 就已構成酒醉駕車

記者  周湘台  報導   2009/01/22  
酒駕肇事將賠償損害、所失利益及精神慰撫(圖/卡優新聞網)

  酒醉駕車不一定會發生事故,但如果肇事後,賠償金額通常都相當驚人,原因何在?

 

  根據我國民法,對於酒醉駕車肇事的賠償責任基礎,主要是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的「獨立侵權行為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項規定中的「故意或過失」,在法院實務上,通常指「抽象輕過失」,也就是當駕駛人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時,即具有過失,需負侵權責任。

 

  前述民法同項後款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以及同條第二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也經常成為請求的基礎。

 

  但實務上,大多會先認定行為人已經構成酒醉駕車,也就是行政法令規定的呼氣酒精濃度0.15毫克以上,才會成立。而第二項規定中,更採用「推定過失」,行為人需舉證,證明自己並無過失。

 

  而民法在1999年修法時,更增訂第191-2條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也採「推定過失」責任,只要是動力車輛駕駛人,就必須舉證自己無過失,這也讓被害人的保護更為完整。

 

  前開各項規定,都是民法上的「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而賠償的範圍,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包含所受損害(財物損失、醫藥費、復健費),以及所失利益(醫療期間的薪資損失)等等。

 

  而若是肇事傷人,依民法第195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被害人還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失的精神慰撫金。

 

  如果酒駕撞死人,那依照民法第192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必須賠償死者的殯葬費用,以及死者所負擔的扶養責任。而死者的親人,另可依照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請求精神慰撫金。

 

  依照法院實務,如果酒醉駕車傷人後,賠償金額多依被害人的年齡、智識程度、傷勢等,由法院酌定,由數萬元到數百萬元不等。若撞死人後,賠償金額更動輒上千萬,對肇事者來說,絕對是沈重的負擔。

 

  除了民事賠償責任以外,肇事者也要面對行政罰鍰,甚至是刑法上的罪責,留下前科。雖然比起龐大的民事賠償,僅是較少的二、三十萬元左右,但一人酒駕,最後造成肇事者、被害人兩個家庭破碎,得不償失。

【2009/01/22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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