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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保險商品不滿意 十日內無息退保費
保單收受日以簽收為準 可臨櫃或掛號郵寄辦理

記者  張中昌  報導   2009/02/26  
保戶有10天的審閱期,可行使契約撤銷權(圖/卡優新聞網)

  國內民眾常以保險作為風險移轉或理財工具,但由於保險契約內容繁雜,且大多具有長期性質,因此產生不少爭議與糾紛。金管會提醒民眾,在購買保險時,其實各家保險公司都提供保戶10天的審閱期間,只要保戶自收到保單隔日起算10天內,如對保單內容不滿意,都可以行使契約撤銷權,而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無息退還保戶所繳保費。

 

  雖然民眾風險觀念逐漸形成,購買保險比例相對提高,但對於保險相關規定知識是否充足也很重要,才能有效避免保險的相關爭議。

 

  金管會表示,人壽保險大部分都屬於長期契約,民眾除了購買前要設想清楚,並充分瞭解保單條款內容外,只要發現不滿意保單內容,也應該儘速在收到保單隔日起算10天內,向保險公司行使契約撤銷權,以避免日後產生更多糾紛。

 

  同時,若保單由業務員轉送,所謂保單收受日為保戶或其代理人於保單簽收回條所記載日為基準,而若採郵寄方式,則以掛號回執聯記載的保戶或其代理人簽收日為準。

 

  此外行使契約撤銷權時,依照保單條款規定,應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提出,而保戶除了可親自到臨櫃或掛號郵寄方式辦理外,若透過原經手的業務員,最好也要請業務員出具收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金管會強調,撤銷契約的效力會從要保人書面到達的隔日零時才生效,而保險公司也應該無息退還所繳保費,但未來經撤銷後民眾如果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就將不再有任何相關責任。

【2009/02/26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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